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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心理咨询|成都法院发布6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呼吁六位一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间:2025-01-18 13:06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国家发展进步、民族伟大复兴。依法严厉惩治各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提高司法保护水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值得今年“6月1日”国际儿童节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与《预防意外》在成人犯罪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成都法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法治宣传效果,呼吁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一: 支持改变监护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 【案件基本事实】 张某某与卢某某原本已结婚,并于2007年生下女儿张某妮。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张某妮由卢某某抚养,每月由张某妮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一直到张某妮年满21岁。离婚后,张某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张妮的生活费。 2018年9月,张某妮辍学在家(小学五年级)。卢某某一直向张某某隐瞒自己辍学在家的事实。 2021年,得知真相的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婚生女儿的抚养关系变更至自己名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妮自小学五年级起就辍学,吕某妮隐瞒致其未完成义务教育,其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构成犯罪。有利于依赖张某妮。 ;另外,张某妮现在已经十多岁了,自愿选择和父亲住在一起。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张某妮与张某某同居,卢某某每月向张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及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用是凭收据支付的。判决已生效。 判决后,案件负责人积极联系张某某,目前张某妮已得到妥善照顾,并继续完成学业。 【典型含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通过支持监护关系的转变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关系到未成年儿童一生的生存和发展,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没有因家庭离婚、抚养人弱势等因素而受到侵害。法律意识等原因。并不罕见。本案中,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原因是被告允许婚生女儿辍学在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受教育权。与被告相比,原告有意愿和条件保护婚生女受教育权,且婚生女已年满十周岁,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判决,既保障了我国义务教育政策的正确实施,也充分体现了裁判对未成年人未来发展的重视。 案例2: 多部门协作确保未成年受害人有效监护 【案件基本事实】 2020年的一天,女儿S因心情不好而虐待两岁的儿子H,导致他受到一级轻伤。 2021年8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S有期徒刑十个月。 S被刑事拘留期间,H在成都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由于H的羁押问题亟待解决,2021年7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召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7个单位市妇联、市残联就受害人H妥善安置问题召开联席会议,研究H的抚养、医疗费用保障等相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2021年9月,成都市一居委会请求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撤销S作为H监护人的资格,并申请指定居委会为H监护人。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S作为H的母亲和法定监护人,因无故殴打H并造成轻伤,被判刑。其行为严重侵犯H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监护资格被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H其他近亲属的监护能力进行审查后,决定指定申请人某居委会为H的监护人。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是法院多部门协作,确保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监护,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各部门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发挥相应的责任。在S故意伤害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H已住院治疗。为解决宣判前H的监护问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与全市14个部门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市检察院、市卫健委、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召开会议。协商解决了被害人H的医疗费用、抚养权等问题。同时,本案也是适用民法典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 S作为H的母亲,有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法院对H的其他近亲属进行了调查和走访,发现他们均不具备监护能力。此时,监护人可以由民政部门依法指定,也可以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有资格履行监护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确定公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应当审查公监护人的经济状况。日常生活中与病房的接触情况。最终,法院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指定H所在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案例3: 学校未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 【案件基本事实】 某小学男学生张某于2021年某周六感觉下腹疼痛,父母带他去医院,未发现腹部异常,医院建议继续观察。周一,张某正常上学,早上突然感觉下身疼痛。向班主任汇报情况后,他被告知要休息。随后上午的体育课上,张某某再次向体育老师反映下半身疼痛,但体育老师仍然要求他休息。下午放学,张某的父母带他回家时,发现他的下身严重红肿,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某突发外科急症,重要脏器已无挽救希望。他立即接受了器官摘除手术,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张某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庭,认为学校未尽到监督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多次向老师反映身体不适,但学校未履行相应管理责任,判决学校承担30%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张某急诊当天上午掌握了张某身体不适且明显异常的信息,随后张某再次向老师报告了自己的身体不适情况,学校也没有将情况向其父母报告。并没有带张某某去学校医务室治疗,随后的几个小时内,他也没有特别关注该学生,也没有询问他的身体状况。因此,学校几个小时的不作为显然对张某紧急情况的持续发展和恶化负有责任。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被判学校承担60%的主要责任。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是提醒教育机构和教师在日常教育和监管中关注学生的身体不适和情绪变化,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学校的监管。当学生面临身体不适等问题时,学校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无论学生向班主任还是其他老师汇报,老师都应当代表学校履行监督职责。学校督导职责的本质是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对身体不适的学生要更加关注并持续这样做。注意并询问身体状况。同时,学生家长在送学生上学前,应提前告知学校学生的特殊体质、身体异常变化及注意事项,以便学校预知学生的身体不适情况,采取更合理的措施。 案例4: 未成年人饮酒造成损害,酒局组织者、餐饮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1在成都一所学校就读,事故发生时16岁。 2021年的一个周六晚上,李1和14同学一起在成都的一家餐厅吃饭。这次晚宴是吴和陈两人组织的。席间,李1先点了24瓶啤酒,吴某组织大家一起喝酒,随后大家畅饮。过程中,李2建议喝白酒,并让服务员拿来8瓶白酒。敬酒过程中,李某多次一口气喝下两两白酒,并到前台又拿了4瓶白酒。同学劝李1不要喝酒,但李1不听劝说。随后,李某嘴唇变白,吴某、何某将手指伸入李某喉咙催吐。一些同学和餐饮公司拨打了120,李1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抢救。经过18天的治疗,病情不见好转,经抢救无效死亡。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学生严禁饮酒;留校学生每周六8:00至20:30可外出购物、休息。学校多次对饮酒的人进行批评教育。李某1的家长将成都某学校、成都某餐饮公司等一起聚餐的学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认定各方责任如下:李某1虽是在校学生,但其父母仍应履行监护职责。李1已经16岁多了,尽管知道饮酒的危害,但仍然大量饮酒。他承担了60%的主要责任。责任;事故发生在学生外出时,但学校仍应询问外出原因并进行监督,学校承担30%的责任;餐饮企业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违法,承担10%的责任;饮酒组织者和参与者谁都不必承担责任。李某家长和学校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责任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即60%,并无不当;事故发生在学生自由外出时,学校的责任应仅限于学生。学校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对饮酒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学校无法预见这次事故的发生。学校已尽到监督职责,无需承担责任;餐饮公司就在学校附近。经营多年,应该知道参加聚餐的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 ,却多次向食客提供酒水。李某醉酒1后,未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属于明显过错,承担30%责任; 2点李某点了酒,吴某组织大家一起喝酒。若其行为有过错,双方各承担5%的责任;其他参与者承担5%的责任。吴某、何某并没有劝李某喝酒,还劝阻李某不要大量饮酒。吴某、何某将手指伸入李1喉咙催吐,在其能力和认知范围内算是解救了李1。根据措施,李1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各方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风险。同学们平时聚餐是为了增进友谊、交流感情,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未成年人饮酒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和智力发育,容易发生酒精中毒等危险,是国家严令禁止的。未成年人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预见危险的能力,对自身安全负责。切忌主动饮酒、酗酒,或使自己陷入醉酒的危险境地,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放任。饮酒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日常安全教育,相互配合,确保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餐饮服务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类,切忌心存侥幸。难以确定是否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一起用餐的人应避免饮酒,因为他们知道一起用餐的大多数人都是未成年人。不仅要提醒未成年人不要饮酒,更不能强迫未成年人饮酒或者恶意劝说未成年人饮酒。他们有义务劝阻和照顾醉酒的人。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根据具体情况送往医院或家中。 案例5: 支持遭受性侵未成年人后续心理治疗费用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0年,Z(男,被告)在W(女,未成年人)和Y(女,未成年人)家中玩耍时猥亵、强奸了他们。第二名受害者回家后通知了家人,随后家人报了警。警方立即前往Z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诉讼过程中,W、Y的监护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Z依法赔偿营养费、后续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裁判结果】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Z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他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没有提供心理治疗费用的证据,但法院综合考虑了其心理创伤的严重程度以及需要长期心理治疗的实际情况,也认为被告有赔偿能力,决定分别予以支持。 W、Y后续心理治疗费用均已支付。判决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支持了因性侵事件的未成年受害人后续的心理治疗费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学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为不可避免的。费用也可以纳入医疗费用补偿范围。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比较特殊。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受害者还遭受着更为严重的心理创伤。本案受害人因性侵而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为了修复心理创伤,他需要长期的专业心理干预。由此带来的高昂治疗费用,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将心理治疗费用纳入医疗费用,但本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未成年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情况,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两名受害者随后将接受心理咨询 ,心理干预费用确认为医疗费用,依法予以支持,帮助其恢复正常生活。 案例6: 向“问题父母”下达家庭教育指导令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某日21时00分左右,成都某学校学生W(女,被害人)与同学T(女,未成年)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日23时00分左右,被告人L(女,16岁)与T及另外7名女同学来到学生宿舍,将受害人W叫到宿舍。随后,被告人L等人对W进行侮辱,并威胁、强迫W自虐。整个过程中,同学们拍摄了照片和视频,部分音视频被上传到QQ群并转发到部分同学的手机上,导致W患有精神疾病。因刺激而住院。据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介绍,W患有应激相关障碍,该病与纠纷有关。 【裁判结果】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L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侮辱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L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案发时他是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他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被判处缓刑。被告人L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四川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会同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浦江县公安局向本案被告人家长发出了《接受家庭教育令》以及其他涉及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的家长,要求家长关注孩子的身体、心理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引导子女遵守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 【典型含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体现了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严重缺失或者失职。近年来,全国各地校园欺凌案件频发。实施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大多处于思想品格形成的关键时期。例如,如果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对未成年人的引导、陪伴和沟通,不及时回应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就会导致他们犯下大错误。本案中,虽然除被告人外的其他校园欺凌参与者大多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不是本案被告人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为了防止他们上路针对犯罪事实,法院通过教育、矫正,从关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切实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向被告人的监护人下达《接受家庭教育令》,还向被告人的父母下达《接受家庭教育令》。其他参与者,警告他们不要继续做好“问题父母”,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好家庭教育。 成都中院综合媒体工作室出品 供稿:马瑞跃、任英 编辑丨李琪 校对员丨胡思行 过去推荐的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及1个十大典型案例/ /成都国际商事法院“首例”涉外商事审判案公开宣判! / /“法官”体验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一批“年轻法官”……/ 你花了几秒钟才读完 强烈推荐 喜欢默默地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