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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情感修复心理咨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3 川 0180 民初 2003 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解读

时间:2024-07-18 13:11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23)川0180民2003号

原告:何某,女,200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何母),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姜涛,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丽斯,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男,200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2(朱某1之父),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朱1继母),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人:朱二,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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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人:付某,男,200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付某(付某父),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人:付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何某与被告朱某1、朱某2、陈某、傅某、傅某因生命权、身体完整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5月9日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被告朱某1、朱某2、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涛、邓丽斯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2、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被告傅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某向本院起诉:1、判令朱二号、陈某、傅某赔偿何某医疗费、交通费、心理咨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案件受理费由朱二号、陈某、傅某承担。何某在诉讼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朱二号、陈某、傅某赔偿何某医疗费5573元(含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心理咨询费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人民币。何某在诉讼中明确写明后续治疗费5000元为修复处女膜的费用。事实、理由:2021年至2022年,朱二号共被何某殴打五次。 2022年3月、4月、6月的某一天,朱一号和傅某与何某等人玩捉迷藏,并将何某拉进村办厕所,强奸了她。朱一号和傅某性侵何某时,何某是一名不满14岁的幼女。朱一号和傅某的侵害行为不仅对何某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更对正处于青春期的何某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精神不稳定的何某心理受到了严重影响,之后变得抑郁寡欢,沉默寡言。加之事发后,学校师生、邻居经常窃窃私语议论何某,何某无法忍受谣言四起,该事件给何某的学习、生活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导致他常年需要心理咨询。何某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决如愿。

朱一号、朱二号、陈某三人联名辩解称,不承认何某的五项费用,朱一号已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还写了谅解书和赔偿书。强奸不是真的,只发生一次就不算强奸,班主任知道孩子的情况,但拍手叫好,赔偿金2万元是到处借的,朱一号、朱二号、陈某三人没有赔偿能力。

傅氏夫妇并未作出任何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何某、朱某1、付某均为简阳市踏水镇发展村村民,三人均在简阳市××初级中学就读。某日,朱某、付某在简阳市××镇××村××社区××村党群服务中心卫生间轮流对何某实施强奸。经查,付某实施强奸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朱某1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为取得刑事赦免,朱某1的父亲朱某2寻求何某的法定代理人帮助,钟某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并出具了刑事赦免书,同意对朱某1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4月7日作出(2023)川0180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四个月。

2022年10月15日,何某到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167元;2023年3月2日,何某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90元,门诊诊断为处女膜损伤;2023年6月7日,何某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100元;2023年6月9日,何某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发生医疗费用216元。门诊病历显示,其确实存在焦虑、轻度抑郁,建议进行心理治疗,汉密尔顿焦虑量表(HAMA)显示,精神性焦虑8分,躯体焦虑6分,总分为14分。 抑郁自评量表(SDS)显示,精神抑郁8分,躯体情感6分,总分为14分,抑郁躯体障碍4分,抑郁-精神运动障碍5分,抑郁心理障碍24分,粗评分49分。以上医疗费用共计573元。治疗期间,何某母亲钟某陪同何某驾车前往各家医院就诊。自2023年2月20日起,何某一直停学在家休养。

2023年2月24日,三级心理咨询胡兰清对何某进行心理咨询。 胡兰清出具了一份《心理咨询信息登记表》,其中写明“1、基本主诉:前一天晚上只知道自己要来,见到心理医生,很期待却不知道聊什么,陪同的姑姑(19岁)对心理咨询也一无所知”。2、咨询评价:来访者比较矜持,眼神空洞,会沉默一会儿才回答任何问题。在检察院的咨询室,很难和一个被动的来访者展开对话,我只能陪着她,尽量多关注她,让她对心理咨询有个好感,后期才有可能愿意主动接受心理咨询帮助自己”。三、咨询环节:1、热身环节: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心理咨询,为什么要选择监护人陪同(她选择了姑姑),咨询2、利用工具卡了解目标:来访者是不愿表达,基本上就是一脸茫然的看着我。最近在家干什么了?主要是玩手机,看抖音和快手等。问到感情经历时,她也不知道,让我把感情的歌词勾掉,看了半天也没写,然后转身给了她一张塔欧卡,让他选出最想保留的三张卡,他只在引导下一步步回应他的选择,但却说不上详细。 3、找突破口:最近最想做什么?有的想像阿姨一样出去打工赚钱,但是阿姨说必须满18岁,然后就说想去蜜雪冰城,但是妈妈又要求必须满15岁。

工作后第一份工资你是怎么花的? --全部给妈妈,自己留三四十。 自己的钱你是怎么花的? --买早晚餐+叫外卖。 你对工作还有其他的期待或者顾虑吗?比如你为什么觉得自己能适应蜜雪冰城的工作,有哪些挑战需要提前练习? 他沉默了一会儿,没有回应。 4. 尽量间接和事件联系起来: 当问到现在学习的情况时,客户说她已经不读书了,她的姑姑又说事情发生之后她就没有再上过学,也不想再回学校,问她还和学校有联系吗,她说会有人来看她,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她,他们在网上加了她,但是只是在骂她,她会回骂,并把这件事告诉她妈妈。 因为她想通过网络平台了解同学的动态,看看他们在干什么,但发现他们都隐瞒了信息,显得有些失落和无赖。5、客户全程都蜷缩着坐着,不自觉地抠着手指甲。我让姑姑给她倒了杯水,试图让她起来活动一下,但是没有效果。然后我带他们去体验“握紧拳头的紧张与放松”,引导他们“放松的身体容不下焦虑的灵魂”,放松身体是我们能做的最好的保持健康的方法,看着姑姑说“她就是不爱动”。我也不喜欢动,每天蜷缩在床上,等一边麻木了就换另一边,说累了就伸懒腰,这个办法很好。 6、中间的阿姨一脸无奈的说道:“我很生气,她发生这种事,她却告诉了邻居姐姐,而不是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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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瞬间泪流满面。我安慰她之后,引导阿姨看清何某发生的事情,大胆说出来,不管跟谁说,她都很勇敢。不管当时是什么情况,何某事后有没有直接跟家人说?7、咨询总结反馈,解答来访者和阿姨的困惑,结束本次咨询。四、咨询建议:1、家属或者心理老师需要系统全面地提供缺失的性教育生理知识。2、家长需要了解性侵对受害者的影响:包括身体的伤害、心理的伤害、行为的影响、长期的影响、家庭的影响,只有进一步了解,才能更好地3、通过心理咨询和家长的正确应对,把事件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重要的是家长不要急着让孩子立刻从中走出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节奏,家长要改变与孩子的相处方式,学习更好的方式和方法。 4、孩子已进入青春期,遭受性侵的影响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陪伴孩子度过新的危险期,通过定期的心理咨询,可以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理清人生目标,让孩子成为一个有自尊心、独立自主、有责任感、对和谐社会有贡献的人。我们需要从长远考虑,未来如何更好地面对婚姻和爱情的挑战,如何更顺利地建立和谐亲密的关系。影响是巨大的、长期的,非常有必要长期坚持心理咨询。整个咨询过程可能需要3-4年,总共大约需要100次心理咨询。

具体时间安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整身心状态,缓解恐惧紧张情绪,调节情绪与症状,消除心理阴影,预防闪回。时间安排每周一次,咨询时间1-2小时,约需1年。 第二阶段:克服自卑,树立自信,正确对待他人评价,培养孩子强大的抗压能力,建立外在的人际关系。时间安排每两周一次,咨询时间1-2小时,约需1年,共20次咨询。 第三阶段:培养孩子健全人格,树立人生目标,成为自尊、独立、有责任感,为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人。时间安排每两周一次,咨询时间1-2小时,约需1年,共20次咨询。 第四阶段:孩子步入成年,需要加强性与亲密关系咨询,能够和谐地处理亲密关系。 会诊每两周安排一次,每次时长为1-2小时,大概会持续1年,总共20次。结语:希望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何某能够身心康复,健康成长。附:会诊时间及费用咨询费:900元/次。心理测试费:SDS:50元/次、SAS:50元/次:L-90:100元/次。(如有需要,免费)”。2023年3月10日,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支持何某起诉的书面函件。

还查明,付某与付某为父子,付某出生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师红星医院,出生证明存根载明其母亲为杨娟,父亲为付某(编辑:来源合法性),但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找到另一人为杨娟预留了公民身份证号码,查不到杨娟的身份信息。朱二号与朱一号为父子,朱二号与陈某于2020年3月25日登记结婚,朱一号与陈某为继子,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向付某及朱一号生母索偿的权利。

上述事实有何某的身份信息、(2023)川0180新初55号刑事判决书、请假证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就诊收据、《心理咨询咨询信息登记表》、陈述、讯问笔录、出生证明、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复函等证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均有案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朱一号、傅某共同对何某实施性侵犯,其行为性质恶劣,给何某造成难以消除的身心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误工损失的收入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还应当赔偿辅助设备费、伤残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傅某应当对何某治疗、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但朱一号和傅某是未成年人,朱一号和陈某是继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其抚养的继子女是夫妻共同财产,……受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陈某对朱一号负有监护责任。朱二号、陈某、傅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赔偿;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朱二号、陈某、傅某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朱一号、朱二号、陈某辩称,其在刑事案件中已支付2万元刑事免责赔偿金,但该赔偿金是朱二号为减轻朱一号刑事处罚而支付的,与本案民事赔偿无关。对朱一号、朱二号、陈某某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同时,其在本案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傅某某及朱一号生母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傅某某、傅某某经本院传唤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1、关于何某主张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共计557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用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结合病历记录、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美容整形等后续治疗费用,原告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提起诉讼。但如果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证实该等费用不可避免,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 实际发生的573元医疗费用已经发生,但何某请求的后续处女膜修复费用5000元并未实际发生,且没有医疗机构医嘱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必要性,也没有合格的鉴定机构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必要性,故本院支持实际发生的573元医疗费用,但不支持她请求的后续处女膜修复治疗费用5000元。

2、关于何某索赔1000元交通费。本案中,何某先后到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其间,何某的母亲钟某陪同何某驾车往返于医院之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员因公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用应当有正式收据证明;相关收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被害人本人未提交实际发生的1000元交通费收据,但考虑到其为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家人带其就医需要承担一定的交通费用,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为500元。

3、关于何某主张的心理咨询9万元。朱一号、傅某多次对何某实施性侵犯,经有资质的专业心理咨询评估,朱一号、傅某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具有伤害性。被告人何某受到严重心理伤害,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由于心理治疗费用属于医疗费用,本院支持何某主张的心理咨询咨询费9万元。

四、关于何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案中,朱某一与付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但付某某因犯罪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侵犯其人身权利、破坏其财产,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结合刑事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朱二某、陈某、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医疗费573元;

二、朱二某、陈某、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交通费伍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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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朱二某、陈某、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何某心理咨询咨询费用九万元;

4.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办理费1132元,由朱二号、陈某、傅某承担。

如果你不服本判决,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你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前提起上诉。你可以在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经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张波

人民陪审员范建红

人民陪审员杨晖

2023 年 9 月 19 日

业务员 吴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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