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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心理咨询|成都青羊区与重庆江北区法院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时间:2025-01-21 13:07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评价引导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在“6月1”儿童节到来之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希望全社会更加关注儿童青少年事业,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 目录 ★ 01 刁某某盗窃案 02 吴、陈遭受家暴后申请人身保护令 03 李某诉方某探视权纠纷案 04 廖某某因猥亵儿童被终身禁止营业 05 赵某诉于某抚养关系变更纠纷 06 夏某某处理未成年人纠纷不合理被诉健康权纠纷 07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08 刘某某诉康某探望权纠纷调解案 09 王某申请执行施某探望权纠纷案 10 孙某诉孙某追加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01 刁某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刁某某6次从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红旗河沟等地商铺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总价值8000余元。刁某某现在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一个六岁,一个不到一岁。但他有吸毒的不良习惯,不亲自给孩子喂奶,不给孩子办理户口登记和入学,并继续实施盗窃犯罪,甚至将孩子带去犯罪现场。 2017年以来,刁某某因盗窃罪已被判刑5次,但因怀孕、哺乳、或单独照顾未成年人等原因,并未入狱执行刑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8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追回了部分被盗财物,故依法从轻处罚。刁某某前罪被宣判有罪后,执行刑罚前,如发现其遗漏犯罪或者犯有新罪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前罪刑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刁某收监执行。随后,院方积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将刁某收押执行刑罚。他的孩子由民政部门看管,报户口、送医院送学校的工作也有条不紊地进行。 典型含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例。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在健康、积极的环境中成长,避免孩子受到不良家庭氛围的负面影响,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充分考虑罪犯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机联系。本案中,被告人长期以母乳喂养、抚养未成年人为幌子实施犯罪,但他既不给孩子母乳喂养,也不申报户口,履行教育义务,甚至将其带到犯罪现场,完全无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的法律审判和后续处置工作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极大改善了犯罪分子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02 吴某、陈某遭受家庭暴力 人身保护令申请案 案件基本事实 吴某(女)与陈某(男)于2007年4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4月24日生下婚生女儿陈某。2015年,两次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吴某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陈某与父亲陈某生活在一起,陈某支付了赡养费。离婚后,吴某与陈某仍住在一起。 2023年7月16日,陈某酒后回家后,因女儿陈某的教育问题与吴某发生争吵。他对吴某、陈某进行殴打、辱骂,造成陈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头部受伤。由于头部疼痛,陈某前往医院治疗,并到派出所报了警。 2023年7月20日,派出所向陈某发出家庭暴力警示信。 2023年8月8日,吴某、陈某向庆阳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陈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并责令陈某搬离。申请人的家。住宅。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吴某、陈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第二申请人遭受了被申请人的家庭暴力,且确实存在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被申请人在本市另有居住地,具备搬出的现实条件。因此,支持第二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吴某、陈某实施殴打、侮辱、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陈某搬出住所。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含义 家庭暴力危害社会保障、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随着我国合法化进程不断加快,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等已被纳入合法化轨道。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不仅可以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责令施暴人搬出与受害人共同的住所。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再发生。本案发布人身保护令,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运用国家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成长之巢的鲜明立场。该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件”之一。 03 李某诉方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李某与方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下女儿李某。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 2018年,两人发生离婚纠纷,期间因女儿探视权发生纠纷。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他有探视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渝0105民初1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每周探望一次,被告予以协助。案件宣判后,方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渝01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夫妻关系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分居期间)是否有权探视子女?根据我国现行婚姻及相关司法解释,探望权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行使的权利。对于婚姻期间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行使探视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参照婚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也有权探视子女。有协助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夫妻分居后子女的监护权也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及子女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监护权作为父母权利的一种,是父母对子女的个人权利,其中当然包括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在分居期间探望孩子的权利。 04 廖某某猥亵儿童 终身禁止营业案 案件基本事实 廖某某长期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2021年11月,钟某某父母聘请廖某某为家教,辅导钟某某(2011年10月出生)数学。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廖某某利用补课机会,多次对钟某某进行抚摸、揉捏臀部等猥亵行为。 2022年5月13日,钟某某将此事告知父母,并表示因内心害怕而不愿意去补习。随后,其父母在钟某某的辅导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监控记录显示廖某某于2022年5月曾在该辅导室。3月17日,钟某某父母在补课时举报上述猥亵儿童行为。给钟某某。 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截获,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猥亵十二周岁以下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此同时,被告人廖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情况、防止再次犯罪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禁止其从事与他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未成年人。 。 典型含义 儿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202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就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就业中适用禁止就业、禁止令的具体规则。办理教职员工刑事案件。该案是四川省首例依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终身禁止与未成年人近距离接触的工作的刑事案件。在大力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隔离区”,真正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师德建设、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维护儿童健康成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该案宣判后,《光明日报》、《中国妇女报》、四川省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报道,起到了宣传和警示作用。 05 赵诉于 监护关系变更纠纷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赵某与于甲于2011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月15日生下女儿于乙。后因感情不合,两人于2015年11月16日经江北区人民政府调解离婚。法庭。于B由于A直接抚养,赵某未支付于B的赡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2019年5月23日,赵某起诉变更监护关系,被江北法院依法驳回。 2020年9月14日,于A告诉赵某,从此于B将与赵某住在一起。此后,于甲对于乙的生活、学习关注不够,未足额支付赡养费,也未履行其他监护职责。江北法院依法对于某进行讯问,他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赵某生活在一起,同时也希望得到父亲于某更多的照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以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利益和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成长经历等。 、父母双方的养育能力和养育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评价。本案中,赵某与于甲离婚时,双方约定于乙由于甲直接抚养。于甲在抚养于乙的同时,履行了作为父亲的职责。但从2020年9月开始,于A主动将于B交给赵某抚养、教育。此后,于甲对于乙的生活、学习关注不够,未足额支付赡养费,也未履行其他监护职责。另外,于B现在愿意和赵某一起生活,赵某也有能力支持她。因此,赵某请求变更于某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某主张的赡养费问题,本院认为,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赡养费。法院根据于某目前的生活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判决于某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直至于某年满18周岁。 另外,于甲对于乙的生活、学习不够重视的行为,主观上忽视了对子女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客观上阻碍了子女身心、智力的发展,属于“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应依法予以纠正,作为于乙的母亲,赵某也应严格遵守。无论婚姻是否解除,父母双方都不应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未成年人能够正常生活。健康快乐地成长。 典型含义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通常只能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和教育,另一方只能依法行使相应的探视权。然而,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在品德、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都需要父母的培养、引导和影响。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单纯通过行使探望权,无法充分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情况。环境和心理条件阻碍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形成完整的人格。对于2022年1月1日之前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我们往往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仅审查案件涉及的情况是否符合变更子女监护关系的法定情形。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后,除了审查是否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外,还需要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时回应孩子的需求,对那些没有做好家庭教育的人做出回应。有主体责任的家长发布家庭教育令,督促家长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子女全面健康成长。 06 夏某某处理小纠纷不理智 诉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8月7日晚,朱某某与夏某某的儿子谭某某一起在足球场踢球。其间,两人发生争执并互相抓斗,随后夏某踢朱某右腰腹部。当晚,朱某感觉身体不适,次日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腰腹踢伤。医生建议在家休息一周,避免运动再次受伤,花费了112元的医疗费。 2021年8月8日至8月14日,原告朱某某因听从医嘱在家休息,缺席语文、数学培训班14小时,损失班费4620元。朱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夏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种损失。 裁判结果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作为成年人,未能合理处理儿子与其他未成年人之间的纠纷,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向朱某某赔礼道歉;朱某的医疗费、检查费、缺课费与夏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由夏某承担。随后裁定,夏某某当面向朱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732元。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薄弱,容易受到伤害。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与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本案被告明知被告是未成年人,粗暴处理未成年人冲突,实施人身伤害,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优先、全面的保护,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发展成长需要,依法确定赔偿费用,责令被告当面赔礼道歉,教育纠正错误。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司法保护伞。 07 刘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易游戏“弹仔党”在家中公共频道发布了“缺钱的未成年妹妹DD”的信息。当天,他添加了受害人薛某某(12岁)为微信好友。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出钱引诱薛某给他寄裸体乳房、原材料等。刘某某在微信视频中用自己生殖器的照片、视频引诱薛某某与其裸聊。为了购买游戏皮肤。视频中,刘某某通过打字的方式指示薛某某露出胸部、生殖器等私密部位,并录制屏幕。根据刘某的要求,某人发送了一段裸露生殖器小便的视频,时长约16秒。 “蛋男孩派对”游戏运营商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诱骗十四周岁以下儿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猥亵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没收作案手机一部。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典型含义 未成年人是互联网生态建设的重要主体。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诱骗十四周岁以下儿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网络空间安全。命令。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网络犯罪、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鲜明态度。我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人民法院以该条例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本案,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应在普法中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护合法权益。和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兴趣。同时,家庭和学校要正确管理青少年网络技能,引导青少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网络言行,防范网络社会风险,激发网络正向价值。 08 刘某某诉康某某 探视权纠纷调解案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与康某于2016年12月27日生下女儿康某。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9年7月离婚,并约定女儿由父亲康某抚养。侯康多次拒绝让刘去看望他的孩子。 2022年8月,刘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判决,女儿康某某仍由父亲康某某抚养,但其母亲刘某某享有监护权和探视权。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康某与刘某一致认为,只要刘某撤诉,刘某的探视权就能得到保障。刘某按照约定撤诉后,康某只允许刘某在康某的监督下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刘某某认为,这严重限制了其探视权的实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协助其行使探视权,并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调解结果 法官主持调解后,向双方阐明了和谐家庭关系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引导双方站在自己的角度思考,协商解决问题。双方最终就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为了进一步消除双方顾虑,法官引导双方签署了《自动履行探视权承诺书》,双方均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探视权,并配合对方依法行使探视权。 典型含义 家庭纠纷往往原因复杂,探视权是当事人实现亲情的一种方式,情感性很强。强制执行会造成情感堵塞,对未成年子女造成身心伤害。本案中,法官调解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署《自动履行探视权承诺书》,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适当地行使并配合行使探视权。 ,提前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提供约束和监督,减少后续探望纠纷和执行的发生,有效解决“探望困境”,促进家庭纠纷的实质性解决。 09 王某申请执行 施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王、石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嫡女小琪由丈夫石抚养长大。后因探视权行使无法达成一致,女子王某于2021年4月8日向江北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可每年探望婚生女儿小琪两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半年内的一个月,每次探视时间为9:00至20:00;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他还可以在暑假前30天内探望女儿小琪。寒假前15天内,与妻子同居时间不超过5天的,石某应协助其履行上述探视义务。 判决生效后,王某、史某就小琪探望权问题自行进行了沟通。王某强烈要求肖琪在规定的探视期限内与自己同住。但小七不愿意离开石某,更不愿意与王某同住,双方谈判失败。王某于2021年12月28日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审判长很快掌握了基本情况:小齐从8个月大起就和父亲生活在一起。他从小就没见过妈妈,小七和妈妈缺乏感情基础。再加上石重新组建了家庭,小七的生活很和谐。王再次出现在小七的视野中,而小七已经5岁了。考虑到拜访对象小七还年轻,可塑性强,特意选择了周末,让王某和小七在亲子房的一系列活动中逐渐建立起感情。江北法院。虽然王某获得了小七最初的信任和好感,但仍然没能达到王某获得探视权的目的,效果也不够明显。女子基于长久的思念,强烈要求按照判决“同居”,并希望强行带走小七,但小七不愿意,处决只能到此为止。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人身权利无法执行”。既要保障王某正常行使探视权,又要保障小七身心健康成长。江北法院随后在案件执行阶段引入心理疏导干预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及婚生女儿小琪进行心理疏导。 2022年4月16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会面,并选择了环境温馨的江北区妇女活动中心。心理咨询对王、石、小琪进行了一对一的心理咨询。经过法庭和心理咨询的共同努力,小琪减少了对王某的抵触情绪。王也了解强制短期同居对小七未来成长的影响。平时石也愿意帮助小七。进行意识形态工作,并共同关心小米的健康成长。该执行取得了初步结果,有关各方都表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 典型的含义 探视权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主要困难。有必要始终实施对执行工作中未成年人最有益的原则。在确定访问权的执行时,人民法院应遵守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看法,加强育儿教育,并选择最合适的探视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探索了如何与社会专业部队结合以解决探视权的行使。克服长期的访问权,强大的个人独家性和无强制性特征,可以正确解决双方之间的冲突,并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0 Sun Mou诉Sun Mou 额外的儿童抚养争议案件 案件基本事实 刘和太阳结婚后,他们于2013年7月20日生下一个儿子太阳。 ,太阳将由女人抚养长大并与她同住。该男子将每月lim养费支付600元人民币,直到儿子达到18岁。在此期间,根据该男子的收入,a养费是适当的。上调。此后,被告按计划支付a养费。从2019年7月到2020年10月,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lim养费。从2020年11月到原告起诉时,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600元的lim养费。 。原告认为,由于价格上涨,原告入学的学校入学,必要的学费,医疗等,所需的实际a养费已经超过了原始协议,并且预计将来现有趋势将在未来继续实际上可以付款,因此他在法庭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a养费,而原告的一半大医疗费用为11,151.95元。 裁判结果 金阳地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原告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求以及被告的平常消费水平,原告要求将a养费调整为1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同时,离婚协议规定,被告支付的每月a养费无法涵盖原告产生的医疗费用的11,151.95元。被告应承担一半的含义。因此,被告太阳被命令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每月a养费,直到原告年龄达到10岁。直到八岁,并向原告支付了5,575.98元的医疗费用。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自愿进行案件。案件犯下处决后,法院敦促太阳通过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召集到法院来自愿执行所有案件付款。 典型的含义 未成年子女的自然属性确定他们在家庭中最基本的权利是监护权,而a养费是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重要物质保证。 a养费确定父母离婚何时基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如果未来的未来儿童的生活消费水平可能会提高,那么当事方的经济状况会直接提高儿童的衰落,否适当增加支持支付,以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增长。在此案中,婚姻协议中同意的原始a养费标准由于客观原因(例如时间和价格上涨)而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和人的财务状况,法院对法院进行了全面考虑,判决适当地提高了a养费标准,同时允许该男子分享a养费标准无法涵盖的大型医疗费用并将其实施到位,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健康的增长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护。 由重庆江贝法院 Court的贡献 首次审判丨李·戴安吉(Li ) 第二次试验丨lei小小 第三次审判丨元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