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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矛盾心理咨询|最高法改革家事审判:区分婚姻死亡与危机,新增修复职能

时间:2025-01-23 13:06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过去,当婚姻纠纷案件上法庭时,法官首先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离婚。当事人一表示愿意离婚,审判方向立刻转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修复双方关系的问题,法官并没有多问。这种家庭试用模式将会改变。 “离婚案件首先会区分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是婚姻死亡,法院必须依法判决离婚。如果是婚姻危机,家庭审判会增加新的离婚判决。”修复婚姻家庭关系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启动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部分试点法院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全国确定了118个中基层试点法院。其中,我省4家法院入围改革试点名单,分别是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峨眉山市法院、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广元市朝天区法院。

据悉,改革试点工作将探索引入家事调查员、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学家等方式,不断提高家事审判中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此外,我们还将探索家庭纠纷的专业化、社会化、人性化解决方案,推动建立司法、行政、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家庭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新机制,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新闻背景:最高法院推动家事审判改革

专访省高院民事一庭庭长张兴全————

试点案例有哪些?离婚、收养、继承等六类案件

家庭案件是指根据身份关系确定身份关系和家庭纠纷的案件。本次试点案例主要有六类:

1.婚姻案件及附属案件,包括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附属案件包括监护权、子女抚养费、离婚后财产分割等;

2、保管、赡养、赡养纠纷案件;

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和否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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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包括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等;

6、继承、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等。

使用哪种模式?该计划最晚将于6月初完成

模式一

合并青少年审判和家庭审判的试点计划。在试点法院或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家庭少年法庭。已成立的综合少年法庭更名为家事少年法庭,并将假释案件纳入其审理范围。

模式2

少年审判和家庭审判将分开试点。现有少年法庭架构保持不变,围绕家事审判和少年刑事审判改革设置的硬件设施和司法保障人员应尽可能共用,避免重复设置。

四川试点法院将采取什么样的试点模式?张兴全表示,正式试点方案将于5月底或6月初发布。已经设立少年法庭的成都中院下一步或将被纳入省高院确定的试点法院名单。

家事审判改革为相关立法提供实践依据

——独家专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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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人民法院报记者罗淑珍

在婚姻家庭纠纷等家庭案件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近日就如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接受记者专访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您认为这次改革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将发挥什么作用?请您介绍一下家事审判改革的思路、措施和目标?

杜万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中国出现了家庭审判的不相容现象,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社会建设方面,对婚姻家庭稳定的重视不够,婚姻家庭领域的建设往往被视为私人的。领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法院审理工作中,家事案件不与财产案件区分,家事案件往往采用财产案件审理模式进行审理。案子来了,法官首先询问他是否愿意离婚。一旦他说愿意离婚,审判的方向立即转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至于修复当事人关系的问题,法官并没有太多介入。

对于这个问题我感触很深。在担任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之前,我曾担任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多年。通过家庭审判的实践,我了解到,由于婚姻危机发生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治疗,导致婚姻不稳定,以及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日益恶化,学生逃学甚至犯罪,养老也出现问题。究其原因,与多年来我们社会建设中不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关,但也与人民法院在家庭审判中采用财产案件的审理模式、强调判决有关。致力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修复。 。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超过150万件,且数量逐年增加。去年,该案件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此大量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当,影响将是巨大的。经过这么多年的反思,我们认为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工作机制应该进行改革。

改革体现在哪些方面?家事审判改革的目的是什么?现在基本定位是依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会不会导致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再需要离婚自由,婚姻不能离婚?当然不是。婚姻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还必须保障婚姻。我们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和婚姻危机。如果婚姻已经终止,法院必须依法判决离婚。如今,向法院提起的大量案件都与婚姻危机有关。由此,家事审判改革决定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增加一项新功能,即修复婚姻家庭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其次,审理家庭案件不能只关注夫妻双方。保障妇女权益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夫妻离婚时,必须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权问题无法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令离婚。同时,在处理婚姻关系时,也应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对老年人的赡养仍应以家庭赡养为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

基于这个目标,我们应该改变什么?首先,以往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模式需要改变。实现机械遵守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转变,就是加强法官权力的发现、自由裁量权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适当干预。财产案件的审理通常是对抗式的。这种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模式很容易对法庭上的夫妻双方造成二次伤害。我们可以探索引入家庭监察员制度,主动调查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是非,并向法官提供报告,这也有助于修复双方关系。二是由注重财产分割和财产利益保护转变为全面注重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担保利益和情感利益。尤其要加强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保护。三是从单纯强调审限内案件解决、忽视矛盾纠纷化解,向彻底化解家庭纠纷、着力修复家属心理创伤、注重诉前工作转变。案件结案后的调解和延伸服务。家事审判改革不能仅依靠法院。希望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家庭纠纷处理,努力构建家庭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新机制。

总之,本轮家庭审判改革试点工作计划已基本完成。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选择100个左右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基于家事审判的特点,从审判组织的角度,在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庭暴力、诉讼程序等方面探索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例如,设立家事审判法庭,探索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探索审前财产申报制度,防止配偶一方提前转移财产;建立家事案件事后追踪、回访和救助制度,扩大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探索建立专业咨询辅导机构,协助家庭案件审理,为当事人及时提供心理疏导等相关专业服务;探索建立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等。

记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家事审判改革是否存在障碍?是否需要相关立法的支持?

杜万华:目前家事审判改革提出的时间比较晚,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还是可以推进的。现在“借船出海”,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改革。一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构建家庭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新机制;其次,借助审判探讨以判决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程序改革;三是借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明确家事审判法官和辅助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法官要求,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心理学家、心理咨询等也可以充当司法辅助人员。通过试点探索,逐步推动出台特别家事程序法。

记者:《反家庭暴力法》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院将如何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是否会有独立的案件编号?现有观点担心,未来公安机关与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上可能会出现阻力。最高人民法院能否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与公安部沟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杜万华: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对于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新的途径。法律依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通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切实维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今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确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类型代码的通知》,要求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在民事案件中补充规定二级案件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两个三级案件组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码为“民事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码为“民事保护更新”,方便统计和案件审理和管理。

反家庭暴力法刚刚颁布,现在出台全面的司法解释还为时过早。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现在最重要的是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问题。

为防止你提到的执行可能出现的倒扣,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司法实践,积极推动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强制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 ,实现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无障碍衔接。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接到投诉,反映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以男性为主)串通伪造债务,或利用赌博、吸毒、放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行为。冒充合法房屋的债务 在女方无法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解释(二) 婚姻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也适用了该条规定。它规定,该妇女将被直接视为被执行人,无需审判。请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

杜万华:我认为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这条司法解释的背景、该条的含义以及适用的程序缺乏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借债的情况十分复杂。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不仅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配偶造成损害;还存在配偶合谋利用离婚作为向一方分配共同财产的手段的情况。将债务转让给他人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003年婚姻解释(二)》制定时,出现了夫妻双方共同对付债权人,通过离婚向一方骗取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在欠发达地区也有体现。基于这种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对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确定性程度争论了很长时间。确认第二十四条的制定后,配偶恶意对付债权人的现象得到遏制。

但近四五年来,配偶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案件有所增多。有人对婚姻解释第二十四条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从婚姻现有规定来看,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符合婚姻的立法精神。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与婚姻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相抵触。婚姻第41条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涉及夫妻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而婚姻解释》第24条则涉及夫妻间的外部法律关系。夫妻债务关系,符合现代民法保障交易安全。概念。我们强调要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适用婚姻第四十一条和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予以解决。夫妻债务内部法律关系的,依照婚姻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夫妻离婚时,债务人作为配偶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所借债务是否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或者是否为夫妻双方所用。住在一起;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可能,另一方将不承担债务偿还份额。夫妻债务对外法律关系,依照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同时明确,除本条但书规定的两种情况外,配偶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所借债务无用的,夫妻同居的,配偶一方不得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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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积极应对。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批复、会议纪要、发布指导性案例、培训等多种形式处理这一问题。

为什么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社会反响如此之大?原因之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阶段直接确认。实践中,确实存在债权人收到法院判决后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有的基层法院直接援引婚姻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直接将未参加诉讼的配偶另一方作为执行主体。伙计,这显然是不合适的。我们当时制定的司法解释本身就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进行,而不能在执行阶段进行。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特别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确定。因为如果通过执行程序能够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未参与诉讼的一方将失去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这也就意味着,是不公平的。

我们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其财产无法执行,有权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如果执行异议被驳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的,有权根据本案规定向与本案无关的人提起诉讼。法律。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应当立案审查。配偶一方未参加原诉讼的,法院可以立案或者指令再审;进入再审后,鉴于原诉讼当事人缺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诉讼不仅存在于家庭纠纷中,也存在于其他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前,我们正在通过多种方式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证明标准、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处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关系成立后,首先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它必须达到证明的水平。单纯提出借据并不能证明借贷义务的实际履行。必须引用履行贷款义务的其他证据。这是有据可查的。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果证据在形式上符合证明标准,债务人还可以援引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庭,并向法院写出保证书。如果证言不实,将承担法律责任。详细规定。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虚假索赔。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处理虚假诉讼的专门意见。

记者:有女性反映,没有证据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是虚假或非法债务,也无法证明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杜万华:债权债务是否存在、是否违法,首先是事实认定。在具体案件中,债权人若想通过诉讼主张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及其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一般由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承担。女性一定要清楚这一点,不要误会。如果配偶一方恶意与债权人串通,承认债务的存在。配偶一方作为共同诉讼人,完全可以遵守法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认定虚假诉讼的十项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存在且存在。这是合法的;如果你有证据,你还可以用你举出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或者不合法。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质证,最终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合法作出判断。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性必须拿起法律武器,在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他们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将举证责任推到自己身上。

记者: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已经全面落实。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一些企业要求想要生孩子的女员工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这是一种歧视和损害女性权益的行为。法院将如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和公平就业权?

杜万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仅是人口政策,也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我也注意到你在有关媒体报道中提到的问题,包括怀二胎被要求辞职等。从司法保护的角度来看,我们要积极妥善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严格遵循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对女职工作出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对违法解除合同的,要加大经济补偿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记者: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特别是校园暴力的报道频发。请问最高法院对于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校园暴力有哪些具体措施和建议?

杜万华: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政策、家庭教育、文化影响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应该说,每个孩子都不是生来就是坏孩子。因此,我们一直主张,惩治轻微犯罪的目的不在于惩罚,而应从源头上加强教育和管理,给予更多的关怀、保护、引导和沟通。

据了解,涉及暴力犯罪尤其是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大量是留守儿童或单亲家庭儿童。他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保护,包括我刚才提到的挽救危机中的婚姻。如果我们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拯救了一个家庭,就可能拯救一个孩子,从而减少一件或多件校园暴力案件。

最高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预防青少年,根本上是解决婚姻家庭问题。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大多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造成的。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只有婚姻关系稳定,未成年人的成长才有基础。

校园暴力还涉及学校教育管理的问题。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学校等教育机构也需要在儿童的学习环境、如何处理同学关系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教育责任。

记者:现实中,当地不少村民会议在作出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征地补偿、集体利益分配等决策时,强行剥夺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对妇女结婚进行限制,有女婿、离婚或丧偶。她们的子女做出了侵犯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歧视性规定,不少妇女上访。此类案件的立案和执行都有不同程度的难度。最高法院能否就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利的问题进行特别的司法解释?

杜万华(Du ):目前,侵犯农村妇女法律权利(尤其是土地权利)的原因非常复杂。法律和法规的问题过于原则性,政策实施问题,土地资源不足以及概念问题的问题。农村妇女,尤其是无土地妇女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对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在与农业有关的案件上的审判工作的重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涉及农民的基本公民权利,是立法权的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促进立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希望促进在正在起草的民法典一般规定中纳入农村集体组织的会员资格。据了解,目前在识别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我个人认为,应考虑中国的传统,并且应从基于共同生产和生活需求形成的社区的角度来确定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可以根据婚姻或出生来获得会员资格,同时,人们可以保留会议,在军事,学习或诸如服刑等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由于还没有明确的结果,因此基层法院害怕接受此类案件。因此,您提到的问题(例如在申请案件中的困难)确实在各个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存在。为此,我们还加强了监督和指导。 2009年,我们的医院发布了“在当前情况下进一步改善农民涉及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的指南”,这清楚地指出,在审判期间实施土地补偿分配计划时侵犯当事方的利益,农村集体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移民工人,必须根据法律得到充分保护。我认为,随着农村土地合同管理纠纷调解和仲裁法的实施以及注册体系改革的进步,农村妇女无法寻求求助于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应缓解在很大程度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将继续增加其研究工作,增加对农村妇女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并努力及时发行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

记者:2015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委员会和国务院总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改善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呼吁扩大司法范围调解和加强建造诉讼和调解平台。我可以问一下,最高法院将采取什么具体的实施措施,以及它对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组织的作用有什么期望和要求?

Du :社会冲突和争端的多样性以及人民对争议解决方法的多样性确定,有必要改善冲突和争议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为了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司法诉讼不能成为一种千篇一律的解决方案,但还需要个性化的“私人定制”,尤其是家庭纠纷。在第八届国家法院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还特别强调需要探索和改善家庭试验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并为家庭纠纷建立全面的调解模型。除了婚姻关系和对身份关系的识别(不受调解的识别)之外,其他家庭案件也应接受调解。有必要动员社会的所有部门参与家庭纠纷的解决,与妇女联合会和邻里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建立沟通联系,并吸引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特别邀请的家庭调解人。改善代表团或委托调解系统,以解决婚姻和家庭冲突和争议。探索针对特殊邀请的家庭调解组织和家庭调解人的资格认证系统的建立,并不断改善额外提出争议解决方法和试验之间的有效联系和协调。

妇女联合会是社会建设中非常重要的组织,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性中起着基本作用。我们希望与妇女联合会建立长期的合作机制,以全面发挥妇女“纳塔尔家庭”的作用,并共同进行判决后的随访,回访和支持工作,以帮助各方获得能力修复或重建婚姻和家庭关系,解决实际困难并促进家庭事务。有效解决争议。我们还希望进一步加强与妇女联合会的沟通,改善联系机制,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网络和信息平台,在处理家庭纠纷方面组成联合力量,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妇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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