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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感情矛盾心理咨询|未成年被告人夏某某抢劫、盗窃案,司法保护如何立体延伸?

时间:2024-08-18 13:17     作者:成都心理咨询   阅读

案例二:未成年被告人夏某抢劫盗窃案

——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立体式地向违法犯罪青少年提供司法保护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21日,夏某(男,高中生)等人在某宾馆内,抢劫被害人冯某500元。2021年11月21日晚,夏某等人到某小区,抢劫陈某价值1799元的两部手机、刘某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王某茶馆现金5200余元、香烟七包。夏某被公安机关通报后主动投案,退还赃款1100元。2021年11月30日晚,夏某等人到某小区,抢劫一店铺现金4000元。警方在夏某身上查获赃款1117元。庭审中,夏某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冯某、陈某、刘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委托社工对被告人夏某进行了详细的社会调查。调查显示,夏某曾遭受过校园欺凌,在学校缺乏归属感,这也导致夏某在社会上交友不便。其父母平时工作繁忙,进入青少年期后,夏某想法多,困惑多,但因父母工作繁忙而缺乏沟通。父母监护的缺位、法律意识的缺失是夏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法官找准切入点,确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积极推进补偿理解,充分发挥法庭教育和情感作用,并邀请心理咨询师对夏某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分析犯罪原因,鼓励其面对现实,积极改正错误。同时,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夏某父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主动与被告人夏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联系,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判断

法院认为,夏某系未成年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父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综合考量,依法对夏某从轻处罚,以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宣判后,法官对夏某某进行了宣判后回访和帮教,及时跟踪其学习改造进展,帮助夏某某解决上学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未成年罪犯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夏某某原本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但因为自身不成熟,家庭、学校教育监督不力,成为本案的加害人。本案坚持对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则,在庭审中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确保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量刑前做足功课,通过社会调查、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方式,查找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案件“对症下药”。对未成年人综合考虑各种情况适用缓刑,量刑后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建议,运用多种手段延伸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帮助夏某重返校园,有效提高了夏某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其家庭对自身教育监管责任的认识,也提醒学校在知识教育之外,更要重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促使三方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体系,真正达到了帮助未成年人正视错误、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的司法目的。

案例三:谢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基本事实

谢某(女)与刘某(男)于2013年10月至2020年12月同居期间,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刘汉、刘宇。同居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2020年12月谢某独自离开后,刘汉和刘宇由刘某抚养。2021年12月20日,刘汉所在学校联系刘汉所在社区举报刘汉遭其生父刘某家庭暴力。随后,社区协调妇联、派出所到现场调解,但刘某仍不悔改,并阻止刘汉上学。截至2022年3月,刘某对刘汉实施家庭暴力并剥夺刘汉受教育权利的情况仍未改善。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刘汉与谢某共同生活。

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对刘汉实施了家庭暴力,刘汉继续与其共同生活将严重影响刘汉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谢某有固定收入,经济状况稳定,为保障刘汉的合法权益和受教育权,与其母谢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刘汉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非婚生女刘汉与谢某共同生活,谢某应承担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针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和不当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法院当庭向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辅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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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人民法院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农民工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受教育权利等,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刘某作为刘某韩的父亲,在直接抚养刘某韩期间,对刘某韩实施家庭暴力,妨碍刘某韩接受教育,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违背了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在了解了刘某韩母亲的经济收入、工作等相关信息后,基于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法院支持了母亲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受教育权利。同时,法院针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向其发出了“双令”,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指导令,并提醒刘某,监护关系变更并不意味着刘某不能再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将联系社区、学校、派出所等,共同监督刘某履行监护职责。

案例四:谢某诉谢进子女抚养费纠纷

——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终止,在“必要”时,未成年人有权提出超出抚养协议规定的合理请求。

基本事实

谢某出生于2015年10月,在他2岁3个月时,谢某父母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谢某由谢某父亲抚养并与其共同生活,谢某的抚养费由谢某父亲承担。随着谢某逐渐长大,谢某父亲发现谢某各方面发育落后于同龄人,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智力残疾,需要进行综合训练和康复治疗。为了给谢某治病,谢某父亲花费了1万元医疗费和康复费。为了照顾谢某,谢某父亲收入大幅下降,原有的抚养费支付方式已不足以维持谢某的实际生活水平。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谢某母亲承担一半医疗费和康复费,并按月支付抚养费。谢母认为,谢母与谢父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了一致,不应承担谢母的抚养费用。

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父母离婚后,父母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谢某父亲与母亲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抚养费的方式和数额,但谢某患有智力残疾,需要特殊照顾和长期治疗,原有的抚养方式不足以维持谢某实际生活水平,符合《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的抚养费可以变更、增加的“必要”情形。因此,法院支持谢某的请求,由谢某母亲支付医疗费和康复费59156元。谢某母亲工资收入虽然不高,但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考虑到谢某母亲的实际收入,确定抚养费数额为700元/月。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婚姻解除后拖延甚至拒绝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或像本案一样,一方以没有协议为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些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极为不利。为此,《民法典》第1084条、1085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仍应承担抚养义务。此外,上述规定以“子女抚养费”替代原婚姻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其他费用,做到守住底线,如本案中支持未成年人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即使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也不能自然而然地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在“必要时”,子女仍然有权向父母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的合理请求。关于“必要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明确了这些情形,包括“(一)原有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因子女患病或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超过原有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当出现上述事由时,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未成年人超出抚养协议约定的合理请求,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温某某、温某某探望权纠纷

- 未成年子女可以合法请求不直接抚养他们的父母

履行探访义务

基本事实

文某与文某协议离婚并登记离婚,约定女儿文某由文某抚养,文某有探望权。离婚后,文某与文某在当地居住,文某在外省工作生活,后再婚并育有一女。离婚后,文某与文某因探望权纠纷发生争执。2020年,文某因探望权纠纷向文某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文某每月及长假期间可以探望文某,并确定了具体实施办法,文某应予以配合。但在随后的探望过程中,文某与文某因具体探望事宜发生矛盾,双方仍有财产、子女抚养费等纠纷,并已进入诉讼阶段。2021年9月后,文某未再探望文某。文某以父亲一年多没有探望其、父爱严重缺失为由提起诉讼。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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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对于未成年子女,更应注重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正确取向,不应将未成年人仅仅视为探望的对象。当父母长期忽视探望时,未成年人有表达和直接请求探望的权利,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法院决定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文某父母进行情绪疏导,引导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需求,共同搭建探望女儿的友好沟通平台。在充分了解文某父母探望方式的意愿后,法院判决文某应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定期探望文某。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根据判后跟进机制的反馈,文某主动按时履行了探望义务。

典型意义

相比其他未成年人,经历过离婚的未成年人更加敏感脆弱,更渴望得到父母双方的爱与关怀,尤其是不能陪伴成长的非直系父母的探望,这对孩子来说更是弥足珍贵。未成年人获得父母探望的途径,不是消极等待父母行使探望权、履行探望义务。在父母长期疏于探望或者明确拒绝探望时,未成年人有权主动要求探望,法律也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行使这一权利的独立保障。家庭和睦、父爱孝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充分尊重未成年人要求父母陪伴教育的意愿,让未成年人不至于因为家庭成员的变动而失去父母双方的陪伴和关爱。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期,通过家庭情感认同、父母言传身教、家风熏陶,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青少年心中扎根,对增进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六:张某、邓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案

——失去子女的老人可通过“隔代探访”方式探望孙辈

基本事实

张某与邓某于1993年11月10日结婚,育有一子张某。2011年8月26日,张某与韩某育有一女韩某。后张某与韩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1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韩某随韩某同住,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7年3月13日,张某因病去世。庭审中,张某、邓某供述,2017年以前经常看望孙女韩某,但2017年底以后就没有再看望过孙女。张某、邓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定期看望孙女韩某。

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并未规??定祖父母或者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是否享有探望权,但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亲密关系,并不因子女离婚、死亡而消失。本案中,张某、邓某年老丧子,其探望孙女是寄托个人情感需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连接和延续祖孙亲情关系的重要方式,韩某应当予以配合。故法院判决张某、邓某有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探望孙女一天,探望前双方应当做好沟通准备,韩某应当对张某、邓某行使探望权给予必要的配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跨代探望案件,虽然我国民法典第1086条仅规定了父母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但探望权实际上是父母权利的延伸,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因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殊联系,并不会随着未成年人父母婚姻的解除而消失。祖父母在孙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祖父母的陪伴和照料。探望孙子女是祖父母应有的权利,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亲属间情感融合的基础上,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祖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合理探望。同时,基于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本案生效后,法院协调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加强判后法律解释,缓解各方对抗情绪;结合韩某的意愿和学习生活规律,进一步协调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并由执行法官组织张某、邓某、韩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密切关注韩晓的精神状态,加强对其学习、生活的关心与照顾,避免因家庭纠纷影响其健康成长。

案例七:康某晓申请司法协助案

——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救助绿色通道

基本事实

2022年3月3日,未成年人康某晓委托其祖母罗某双起诉其父亲康某支付抚养费。5月18日,因找不到父亲康某,康某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撤诉,并作出司法救助建议,建议给予康某晓司法救助金3万元。同年8月1日,康某晓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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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康某晓系智力障碍的未成年人,其母亲李某因精神发育迟滞、无劳动能力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康某下落不明。康某晓与母亲李某长期与奶奶、爷爷生活在一起,由奶奶罗某双照顾,家庭收入仅靠爷爷打零工维持。康某晓现年7岁,生长发育需要营养,又面临入学,家庭生活紧急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故法院决定给予申请人康某晓司法救助金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未成年人康某晓生活困难,在找不到生父支付抚养费后,康某晓撤诉。康某晓撤诉后,人民法院司法主动开辟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绿色通道,建议康某晓及其亲属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从收到司法救助申请到发放救助款仅用了4天时间,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长还到康某晓家中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并送去了画笔、书籍等学习、生活用品。同时,人民法院联动民政、教育、社会力量,为康某晓提供心理疏导、生活安排、就学保障等多元化救助,帮助其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生活。本案联动救助措施及时有效,彰显了人民法院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案例八:陈某某申请执行陈某子女抚养纠纷案

——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定为拒绝执行

基本事实

陈某与陈某为父子。2013年2月,陈某与陈某母亲自愿离婚。协议约定陈某每年支付孩子生活费8000元,但陈某只支付了一年的生活费,此后再未支付。2018年,陈某将案件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支付抚养费35500元。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陈某于2019年2月16日前支付,但调解协议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陈某遂于2019年4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令后,陈某仍拒不履行执行令。

判断

执行期间,陈某既不上报财产,也不履行给付义务,并称自己在外省打工,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法院通过网上调查,未发现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多方调查,发现陈某家刚被拆迁。被执行人陈某在执行案立案前一个月,曾领取拆迁补偿款36万余元,在收到钱款后短短两天内,就将钱分多次全部转走,属于典型的能执行却不执行行为。法院随即对其高消费采取措施限制,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7月15日将其传唤到法院,拘留15日。拘留后,陈某仍以陈某非其亲生子女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鉴于其态度恶劣、拒不执行等行为,法院果断将陈某拒不执行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打击。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通知陈某到庭。回到法庭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欠陈某的子女抚养费支付至法院指定的账户。2019年11月29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5日,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案件成为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突出焦点。特殊的亲情、血缘关系决定了该类执行案件的特殊性。未成年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受自身条件、能力等因素制约,往往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需要外界的支持和帮助,更需要司法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都两级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开辟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行案件“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支付执行款的“三优先”原则,全力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学习、生活。通过总结案件特点和经验,凸显柔性执行的司法理念,注重从道理、法理等多个角度进行耐心沟通和法律解释。法院采取角色转换、换位思考、自动兑付执行款等方式督促其到位,尽力协调修复亲情、化解社会矛盾。对于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成都两级法院始终充分运用拘留、罚款、移送打击拒不执行等强制措施,擦亮执行的“强制”底色,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失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以法律武器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编辑 | 刘宇桐

校对 | 马瑞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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