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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矛盾心理咨询|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关于我区婚姻家庭状况的社会调查时间:2024-07-03 13:16 婚姻家庭现状调查与思考 一、引言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康良好的婚姻家庭秩序,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营造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社会氛围,我们对全区婚姻家庭状况进行了一次广泛的社会调查。目的是了解我区婚姻家庭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群众对婚姻家庭的态度、影响婚姻家庭稳定性的主要因素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主要调查方法 调查主要采取了以下方式:一是深入机关、企业、乡镇等单位,与有关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二是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设置19类问题,内容涉及婚姻登记、婚姻持续时间、离婚人群、离婚原因、对待婚姻的态度、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方式等,共向机关、学校、医院、厂矿、社区、乡镇村庄等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1600份,收回1516份。三是向婚姻登记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四是分析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 三、婚姻家庭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婚姻家庭现状 1. 结婚和离婚数量 据婚姻登记处统计,2003年我区登记结婚9620人,2004年登记结婚10478人,2005年登记结婚9618人,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在外地登记结婚。每年大约诞生5000个家庭。2003年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1670人,2004年登记离婚2836人,2005年登记离婚3138人。近三年来,平均每年经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约800人,每年解散家庭约1680个。结婚与离婚的比例约为3: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近年来离婚数量的大幅增加,体现了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对离婚自由的认可。同时也揭示了家庭不和谐因素的增多,影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随着离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会增多,甚至影响社会安宁。 2. 已婚人士年龄分布 调查显示,已婚人群的年龄分布大致如下:男性约有20%在25岁之前结婚,约有55%在26岁至29岁之间结婚,约有25%在30岁以上结婚。女性约有20%在23岁之前结婚,约有60%在24岁至27岁之间结婚,约有20%在27岁以上结婚。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大,结婚年龄较过去有明显提高,但农村青年结婚年龄普遍比城市青年年轻2至4岁。同时由于生活观念的变化,婚前同居现象盛行,很多人在共同生活多年后才登记结婚,这也是目前城市青年结婚年龄较高的原因。 3.婚姻存续时间 调查显示,结婚3年内离婚的夫妻占30%;结婚3至8年之间离婚的夫妻占45%;结婚9至15年之间离婚的夫妻占15%;结婚16年后离婚的夫妻占10%。 可见,一般来说,只要婚姻持续8年以上,婚姻关系就比较稳定;少于8年,则是婚姻的危险期,这与学者的研究不谋而合。学者们认为,婚姻的前8年是婚姻的调整期,相对比较危险,如果婚姻双方处理不好,最有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只维持3年的婚姻,一般都是因为婚姻基础差、结婚年龄小、处理事情不够冷静、感情冲动等原因造成的。 4.对待婚姻家庭矛盾的态度 婚姻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婚姻中发生矛盾是正常的。特别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后,经济生活压力的增大,以及一部分人追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婚姻出现矛盾的家庭逐年增多。而对待矛盾的不同态度,会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对于对待婚姻家庭关系矛盾的态度,约有10%的人选择大吵大闹,激化矛盾;约有15%的人为了名誉和面子,选择冷处理;约有15%的人主动解决矛盾,尝试与对方和好;约有40%的人如果不能再共同生活,会采取离婚等简单冲动的方式;还有一部分人选择分居一段时间,暂时回避矛盾,然后再看看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约有20%的人为了孩子或其他原因,勉强维持婚姻。 5. 对第三方的态度 第三者现象大量存在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严重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因第三者而导致的离婚占了相当的比例。虽然人们讨厌第三者,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同的人对待第三者采取的方式也不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采取容忍的态度,约占25%。这部分人主要属于婚姻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如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收入、无谋生技能等,他们虽然也讨厌第三者,但是害怕离婚,生计受损,只好忍气吞声;约有50%的人坚决不能容忍第三者的出现,而提出离婚。这部分人一般在各方面都比较独立;约有15%的人采取吵架或者打击报复第三者的方式,让第三者与自己的配偶断绝联系; 约有10%的人会采取更理性的方式劝说对方与第三者断绝关系。 6. 非法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 由于普法工作的深入,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违法婚姻越来越少,目前占登记婚姻的不到1%。虽然违法婚姻占比不大,但也不能忽视。违法婚姻的不良后果严重。我区农村有些人为了在征地拆迁中多拿些补偿款,隐瞒真实年龄,在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违法登记结婚,这种现象应引起重视。 由于生活观念的改变、生活压力的增大、社会竞争的加剧、买房等结婚成本的急剧上升、对组建家庭的态度冷漠、社会责任感的下降等,很多年轻人选择婚前同居,待条件改善或成熟后再正式登记结婚。因此婚前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同居而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也大量发生,甚至演变成刑事案件。由于同居导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保护上存在障碍,大多只能依靠道德约束,纠纷往往得不到解决。因此,年轻人要慎重选择。 7. 导致离婚的原因 导致离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基础不牢婚姻包办婚姻、家庭暴力、文化差异、性格差异、爱好、封建思想(如重男轻女)、第三者的介入、双方父母不和、双方或一方的不良习惯、双方或一方的生理原因、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的矛盾、因子女抚养教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等等。 在众多原因中,第三者的介入导致离婚占40%以上,居离婚首位;因家庭暴力、生活琐事、双方性格爱好差异等导致离婚的占30%以上;因与双方父母不和、双方或一方不良习惯较多、双方或一方生理原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等导致离婚的占比约25%;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占比约5%。 8. 当前离婚人群的文化结构 受教育程度是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受教育程度越高,素质越高,处理问题也越理性。通过调查发现,受教育程度和离婚率成反比,即受教育程度越高,离婚的越少。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离婚占离婚总数的45%;高中学历的离婚占离婚总数的22%;大学学历的离婚占离婚总数的15%;大学以上学历的离婚占离婚总数的18%。 9.离婚人士的收入结构 离婚与就业存在一定的关系,不同人群的离婚率也不同。总的趋势是个体经营户、业主离婚多;无固定职业者离婚多于有固定职业者;企业职工离婚多于国家机关;农民工、农民离婚也多。从收入来看,中等收入、无收入者离婚率最高,高收入者离婚多,低收入者离婚率较低。从以上现象可以看出,当人们为生计而挣扎时,婚姻家庭矛盾较少,而当人们有固定职业、收入较高、生活无忧时,家庭矛盾就多,这似乎印证了那句老话:“饥寒生盗,饱衣生色。” 10.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化解途径 婚姻家庭出现矛盾时,解决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调查中发现一个新情况:约有70%的人婚姻家庭出现矛盾后,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离婚,而不是通过调解解决。在通过调解解决的人群中,约有60%的人找长辈调解;约15%的人找朋友调解;约10%的人找人民调解员调解;约10%的人找妇联调解;农村约有10%的人找村组干部调解;城市很少有人找居委会或单位领导调解。这反映出现代人由于独立人格意识的增强,不愿意将婚姻矛盾等个人隐私告诉别人。 农村离婚多以诉讼方式解决,城镇离婚多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中,女性离婚明显多于男性,约占70%,体现了女性地位的提高,独立意识增强,维权意识增强。 (二)婚姻家庭中突出问题 1、离婚数量持续上升,因离婚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人们的道德规范、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婚姻家庭领域,使婚姻家庭关系受到极大的考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后,离婚手续大大简化,离婚越来越容易,离婚数量逐年增多,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增多,每年结婚与离婚的比例达到3:1,离婚数量每年以15%的速度递增。 2、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沦丧,缺乏社会责任感,对家庭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家庭陷入动荡状态。 在导致离婚的诸多原因中,有40%以上的离婚是因为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有的离婚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表面上看不涉及第三者,但实际上却是因第三者而引起的矛盾纠纷。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人的道德观念扭曲,缺乏正确的荣辱观,对家庭不忠诚,对社会不负责任。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第三者”问题的人群比较广,有工人、农民、企业职工、政府官员、教师等,各行各业、各种职业的人都可能涉及其中。第二,有的人特别是一些年轻人思想意识混乱,缺乏正确的家庭观念,把婚外情当成一种时尚,不珍惜感情,认为“第三者”现象很普遍。社会发展到今天,包二奶、外遇、婚外情这样的人或事已经没有人觉得奇怪了。 如果不牵扯和伤害第三者,引发民事和刑事案件,多数人不仅能够容忍,还认为这是“吃吃喝喝、性交”的正常事情,甚至有人认为这样的人很能干,没有白活。第三,社会道德无力规范“第三者”。就发生婚外情的男女的“感情”而言,属于社会道德规范的范畴。道德规范需要人们自觉遵守,舆论谴责则取决于当事人的认同程度。当发生婚外情的人既不遵守道德规范,又不在乎舆论谴责时,没有强制力的社会道德规范的调整就显得苍白无力。第四,“第三者”介入事件的最终受害者多为女性。当丈夫有外遇时,作为妻子,面对丈夫不忠的事实,自己还要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是非常痛苦的。 如果涉及到离婚,由于证据问题,房屋财产的分配可能对女方不利。第五,同居期间男方有外遇,女方的遭遇就更加悲惨,比如有的农民工和男友没有登记就举行了婚礼,同居之后男友又有了新女友,三人见面,就会产生很多纠纷。 3.家庭暴力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大量存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居于第二位。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给妇女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而且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问题是影响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其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相当一部分妇女甚至因此致残。同时,大多数遭受暴力的妇女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往往处于惊恐、惊吓状态,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二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些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将丈夫告上法庭,不仅使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而且导致婚姻家庭关系解体。因此,一些人害怕离婚,又要忍受屈辱,不敢报案。 三是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容易对家庭失去信心,导致性格不健全、心理不健康,成年后虐待女性的概率比在正常家庭中长大的男孩要高。四是扰乱社会秩序。家庭暴力的存在,导致离婚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增多。同时,家庭暴力还与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极大危害社会治安稳定。五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频发。“以暴制暴”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在被迫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非常典型的反抗形式。 随着家庭暴力数量的增多以及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残酷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杀人案件时有发生,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从受害者变成了加害者。 4.离婚纠纷财产处理面临诸多问题 财产问题一般出现在离婚纠纷中。通过调查发现,城市离婚纠纷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经营权、股权和抵押房屋的处理。由于这部分财产的分割比较复杂,经营权和股权的处理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处理起来非常困难。在农村,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的处理也面临不少问题。 5.离婚导致单亲家庭儿童犯罪增多 离婚不仅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费问题,对孩子的伤害也是最致命的。据调查,80%的离婚与孩子有关,再婚家庭中约有30%是因为孩子而再次离婚。单亲家庭的孩子缺乏完整家庭的温暖,身心健康经常出现问题。离婚后再婚组建新家庭,对孩子的成长也有诸多不利,人际关系更难处理。青少年犯罪大多与家庭教育有关,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单亲家庭的孩子。 6.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存在宣传力度不够、当事人举证困难等问题。 虽然离婚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但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却没有大幅增加,大多数离婚者选择到婚姻登记处离婚。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离婚登记手续简便,耗时少;而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的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另一方面,调查发现,约七成的人对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的程序不了解,约三成的人对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公正性存有怀疑。这说明法院的宣传工作还存在问题,特别是诉讼程序的宣传和公信力有待加强。在离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诉讼请求需要证据支持,但在家庭生活正常的情况下,证据很难保留,给举证带来困难。 有的在离婚前转移、隐匿财产,对方又没有证据,离婚时无法拿到应得的财产;有的丈夫在离婚过程中毁坏了自己的财产,离婚后无物可分割;有的丈夫有外遇后不给家庭生活费,将钱财送给第三者,导致夫妻共同财产丧失。特别是涉及到第三者干涉、家庭暴力等个人隐私时,更是难以取证,导致受害人在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方面遭受损失。 四、关于构建和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思考 调查显示,当前婚姻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家庭中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放纵主义)、物质主义抬头;重婚、婚外情、包二奶、家庭暴力以及违反一夫一妻制婚姻违法犯罪行为等丑恶现象存在,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的稳定;一些家庭成员道德责任感淡化、堕落,将婚姻家庭问题与社会问题割裂开来,不履行社会责任;草率结婚、离婚导致离婚率急剧上升,单亲家庭增多,子女无处安居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加强和谐家庭建设,大力树立社会主义新风气,提倡高尚生活方式,坚决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综合治理,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1.大力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树立健康婚姻家庭观念 荣辱观在我们这个时代具有普遍意义。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先进的社会文化,必须有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社会心理,有评价社会成员行为的共同价值标准。荣辱观不仅是良好社会风气的“大端”和“大端”,更是一个民族思想道德的基础、一个国家精神文化的基石。“八荣八耻”明辨是非、荣辱、善恶、美丑,在文化启蒙、陶冶情操、传授知识、激励人心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锻造了我们社会的文化品格,丰富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 因此,在婚姻家庭领域,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更加刻不容缓,通过荣辱观教育,使人们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念,懂得什么该坚持,什么该抛弃;知道什么是健康的、美好的、高尚的,什么是庸俗的、丑陋的、低劣的。 1、完善宣传教育网络,让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人心中扎根,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普及到社会每个角落。采取措施,确保教育经常化、系统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婚姻家庭荣辱观教育。各级组织和单位要把树立健康高尚婚姻家庭观的教育纳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让全社会看不起那些追求丑恶生活方式的人,让他们感到羞耻。 2.加强各类影视作品的监督审查。一切文艺作品都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大力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批判和攻击那些不健康的家庭观念和丑恶做法。宣扬不健康婚姻家庭观念的作品一律不准发行、不准播出,以免扰乱人们的思想觉悟。 3、坚决打击和惩治违反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行为,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予以惩处,让违法犯罪行为人付出道德代价,承担法律制裁成本。当前,婚姻家庭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家庭暴力、第三者干涉等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紧张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把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执法和执法监督,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构建全社会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交媒体和舆论监督,要及时曝光和谴责家庭暴力和婚外情等危害妇女的丑恶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织密一张抵制家庭暴力、谴责婚外情和不健康家庭婚姻观的网络。 (二)人民法院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引领,加强各类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拓展服务渠道。 构建和谐家庭婚姻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荣辱观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引领,是司法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维护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应有之义。 审理家庭暴力致人伤害、重婚、虐待、遗弃、离婚、赡养、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案件,经常面临道德选择、价值选择、情感选择。当法律与情感、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发生冲突时,不能在机械的法律面前,盲目适用法律。要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准则,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审判的导向作用,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严厉打击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1.为了维持和谐的婚姻和家庭秩序而严重惩罚刑事审判的作用,并严重惩罚婚姻和家庭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增加对婚姻和家庭的刑事案件的惩罚,特别是要注意和增强对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武力,并确保对劳动的持久性持续性持续性,并使其成为强有力的疾病。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受害者获得了最大的便利性,并在重婚案件中获得最大的赔偿,应该遵守“两个基础”,也就是说,当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是正确的时,应该确定它,尤其不应严格地虐待这些罪名,否则就应该放弃犯罪。由于婚外事务,应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2.建立一个特别的法官和一个人的婚姻和家庭案件婚姻婚姻婚姻案件婚姻必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强调以婚姻导向的概念,并应对以婚姻导向的婚姻严格的正义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超越情感和理性的法律时,法官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发展,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地使用酌处权,反对离婚,保护离婚自由,加强离婚救济自由,并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正和法律公平,以保护弱者的权利和利益。 3.婚姻地依靠社会力量来处理婚姻和家庭纠纷。双向培训。 如果在案件中发现家庭暴力违反了公共安全管理惩罚的法规,则应及时向公共安全机器人施加惩罚,如果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则应根据法律对犯罪进行诉讼,以指导受害者对公共诉讼或诉讼。 4.准确地掌握了“家庭暴力”的条件,并保持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规定婚姻的第32条,如果受害人的法院应对离婚和调解,则必须认为这对夫妇的关系是有意的,并且是对夫妇的关系,如果受害者的调解是有效的,并且必须仔细控制家庭暴力。是否应根据当事人的特定情况以及婚姻,婚后关系的时间,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实施家庭暴力的手段以及应全面确定危害程度的时间来分析家庭暴力。不能偶尔确定危害程度。由于偶尔的竞争或在某些政党之间的竞争或单方面的命令,以分居的命令,以分别派遣分别为分居的人,以分居的方式进行分职,以分居的方式谋求分职,以分居的方式分居,以分居的方式谋求分职,以分居的方式谋求分职的行为。通常在家庭暴力的理由下进行离婚。 不应匆忙确定或轻率处理它,否则它将不利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 5.在离婚婚姻中适当地处理财产和儿童问题。 6. a de- . This means that cases not be tried or , but that time be fully the trial to the the . Time be set, and work be out in a in time . This the ' self- and for them to their and think about to or not. 7.加强对婚姻中弱势党的法律援助。 8.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并全面发挥调解组织在婚姻和家庭争端中的作用社区邻里委员会和妇女联合会在妇女保护,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做得很好,解决婚姻的冲突,并给每个家庭留下幸福与和平。 9.加强宣传工作,发挥公众舆论的作用,并促进社会诚信,将典型的案件带到当事方的生活,组织群众参加审判,通过案件来解释法律,加强宣传和法律教育,并在审判中迅速地宣布新闻的态度,以使其在婚姻中及时享受。 (iii)婚姻登记部门应将社会主义荣誉和耻辱的概念作为指导和加强婚姻注册的管理 婚姻登记部门应将社会主义者的荣誉概念和耻辱视为指导,并在接受离婚登记时尤其要加强婚姻注册的管理。 目前,一些民事部门已经在离婚登记办公室成立了辅导员,以咨询那些不镇定的当事方,试图避免解散尚未崩溃的婚姻,并鼓励他们调和他们,以稳定家庭秩序。 (作者单位:成都朗地区人民法院)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