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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矛盾心理咨询|孔子的无讼理想:追求天人合一与社会和谐的中国智慧时间:2024-07-21 13:09 1. 孔子开创的“无讼”理念贯穿中国社会 追求“天人合一”的自然和谐、重视人际关系、重视基层治理、实现社会和谐,是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区别于其他文明的基本特征。“无讼”理念出自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所说:“吾审事,与人无异,莫不讼。”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吾审事,与人无异,莫不讼。”在孔子看来,“审事”就是为了实现“无讼”,充分体现了孔子对无讼的呼吁和社会和谐的追求。 孔子的弟子有子在《论语·学》中提出:“礼之本乎和,古之王道也”,也强调了礼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论语·颜渊》和《论语·学》都表达了以“礼”为治国准则,应以“和”为价值准则的思想。 在孔子看来,“仁”是社会之本,需要在个人、社会和实践中加以约束和体现。如果人人都能“克己复礼”,克制私利,则“天下复仁”,“明察秋毫”的君子治理国家。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基础在于调解,司法公正当然不可或缺,但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止讼”达到“无讼”,即消除诉讼的根源。因此,官员要“不辞劳苦,以忠义行事”,普通百姓要“博学多识,以礼节约束自己”,这样才能形成所谓的“君子”社会。老子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也表达了追求和谐、崇尚自然的理想。 在他看来,“法令多则盗贼多”,可以理解为法令多则可能导致偏离初衷,适得其反。他主张不要以法令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而是寻求社会的和谐平衡。“调解”这种充分体现和谐原则的治理方式,已成为民间和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 “无讼”诉求体现了古代圣贤的社会治理思想和对理想社会关系的追求,可视为中国农耕文明时代实现良好社会关系的愿景。秦汉以来的两千多年中,儒家文化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与之对应的“无讼”诉求成为规范社会关系的指导思想和最高目标,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实践。以“中庸”和“无讼”理念为基础的灵活调解方式成为中国古代化解日常矛盾和社会冲突、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手段。儒家文化“尚和持中”理念使得放弃诉讼、寻求道德和情感调解与调停成为和谐政治生态治理愿景下的理想解决方案。 尤其在以宗族亲属和人身关系紧密相连的乡村社会,“无诉讼”方式更显独特与重要。 二、费孝通关于礼治秩序与无讼治的论述 费孝通先生在20世纪40年代发表的巨著《乡土中国》中,试图分析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主要特征,总结传统乡村的基本治理模式。“皇权不及县以下”成为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特征,即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只延伸到县级,县级以下基本不存在行政体系。地方管理主要靠民众自觉守法,依靠士绅。虽然国家权力通过徭役、赋税、教育等一系列形式从未缺席,但这种“国家在场”相对来说是隐形的、软性的、非官方的。在此背景下,面对矛盾纠纷,往往采取调处、调解等“非诉讼”手段,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起着根本性作用。 《乡土中国》开篇即言:“从基层看,中国社会是乡土的”[1],称之为“乡土性”,并以此作为本书的立论基础。费孝通把乡土社会社会关系最突出的特征概括为“差序格局”,并将其与西方社会结构进行了比较:“不同于西方社会群体的社会结构,中国乡土社会的格局不是一捆捆整齐的柴草,而是一粒石子扔进水里激起的一连串涟漪。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的圆圈中心,而受到圆圈涟漪影响的人都是相连的。每个人在一定时间和地点所利用的圆圈,不一定是相同的。”[2] 这个形象的比喻表明,中国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自我”的圈子构成的。这个“自我”所展开的圈子,可以根据“自我”的大小和重要性而扩大或收缩,大圈子可以“相隔三千里”,小圈子可以缩小到只有家人甚至“独揽大权”。亲疏远近则根据与中心“自我”的社会距离来区分。有了这个弹性的、层级分明的圈子,生活在传统乡村社会的人们自然而然地构建起社会支持与保障网络,共同应对日常生活的危机。建立在“差序格局”基层之上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乡土中国”的乡村属性,它依靠私人的道德维系,依靠亲属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扩展和投射,进而扩展到家庭之外的家庭,甚至影响到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与治理。 费先生在《乡土中国》姊妹篇《生育制度》中,讨论了“父—母—子”的完整制度如何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三角”[3],奠定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在费先生看来,亲属的划分及其扩展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稳定的社会结构,其中牢固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恋观念构成了乡土中国最坚实的社会基础。从性别区分的家庭秩序到礼制秩序下的“无诉讼”社会,中央政府所谓的“无为政治”形成了基层的“长老治国”。为应对不可避免的社会变迁,采取“名实分离”,“旧瓶装新酒”,避乱而慎重稳步地推进,形成了乡土社会依附土地、不愿搬迁的社会特征。 礼治成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主要治理方式。“礼”是人们熟知、自觉遵循的长期形成的规则,成为维持秩序和日常社会治理的标准。“礼治”与“法治”的区别在于所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权力制定和执行的,“礼”则是社会经验和习俗的积累,以及从日常教育中逐渐生长出来的个人敬畏之心。孔子特别强调用“制约”和“约定”来实现“礼”的养成。人们主动遵守“礼”,这就是所谓的“富而善于礼”。在乡村社会的生活秩序中,如果不能遵守礼仪和规则,就会受到舆论和道德的普遍谴责。如果发生诉讼,通常是因为有人不遵守“礼”,破坏了习惯规则,只能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先生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体会:“农村所谓的调解,其实就是一个教育的过程。我在农村参加过这样的调解会,村民们自然会邀请我,因为我是学校的老师,有文化,有修养,很有权威。其他负责调解的都是村里的长者。最有意思的是,村长从来不说话,因为他在村里没有什么地位,只是一个官。调解是个新名词,老名词就是审时度势。几乎每次都会有一个能言善辩的乡绅站出来说话,他的套路就是把被调解的双方都骂:‘这简直就是我们村里的耻辱!你们还不认错,回家去吧。’” 然后他就会教训他们,有时甚至会拍桌子发脾气,告诉他们他认为什么是‘对的’。这样做很有效,双方往往就会‘和好’,有时甚至要请他们吃饭作为惩罚。”[4]这种“礼治”的场面在今天的中国农村还依稀可见,但其有效性已大大减弱,并逐渐消失。 传统乡土社会的“礼治”能够深入人心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必须以传统的方式处理。在急剧变化的社会中,传统的有效性因社会环境的变化而日益减弱,难以有效应对各种新的复杂问题。这时,“法治”便应运而生。费孝通先生也指出:“中国正处于由乡土社会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民间原有的诉讼观念还十分牢固地存在着,现代司法还不能彻底贯彻。”[5]现代司法和法律主要是从西方输入的,无论在法律基础还是执行方式上,都与传统中国社会有很大不同,有一个漫长的调整过程。 “在农村里被认为是不好的行为,其实也可以是合法的,所以司法在村民眼里就成了包庇邪恶的机构。”[6]费孝通先生以传统村落殴打通奸者为例,认为“现行司法制度在农村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破坏了原有的礼仪秩序,却未能有效地建立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一些法律条文、设立一些法院,重要的是老百姓如何运用这些设备。此外,还要在社会结构、思想观念上进行一些改革。如果不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在农村只实行法律和法院,法制秩序的好处就发挥不出来,破坏礼仪秩序的坏处却已经产生了。”[7]正如费孝通先生所预言的,近代以来,中国的乡村社会发生了非常剧烈的变化。 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基层治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礼仪社会艰难地走向法制社会,由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三、社会管理模式向社会治理诉求转变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逐渐从传统的管理模式转向对社会治理的追求,社会发展也开始从城乡分治走向城乡一体化,社会运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2003年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社会建设和管理被正式纳入“五个统筹”,体现了执政党对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深刻把握。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完善“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11年以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被进一步强调,成为新时期中央的执政理念和重要政治话语体系。 正如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对这一历史阶段作出概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制定新宪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尊重和保障人权,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8] 2012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大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将社会管理模式上升为社会管理体制,充分强调法制保障,进一步表明社会管理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社区治理中不断强调加强群众自我管理和服务,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社区治理首次被写入党的报告,成为党和国家社会发展政策之一。 2013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推进社会理论创新与实践,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列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由自上而下的政府“管理”运行体制,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运行模式,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执政理念和基本治国方略。 因此,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高度评价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国防和军队改革、党的建设体制改革作出部署,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战略重点、工作重点、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具有划时代意义,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具有划时代意义,实现了改革由局部探索、破冰向系统集成、全面深化转变,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新局面。”[9]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镇化率已从1978年的17.92%上升到2020年底常住人口的60%以上。随着人口不断向城市聚集,传统的社会交往和社会治理模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对城乡社区治理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划和设计。成为我国第一个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系统性、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表明加强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已经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国策,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目标,可以说是在过去“四个现代化”基础上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城乡发展不平衡已经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矛盾的突出表现。我国已经成功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体现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也体现在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环境安全等日益增长的需要上。党的十九大提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加有保障、更加可持续”[10]。 进一步明确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制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绑架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把社会治理重心下沉基层,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社会监管、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1]。 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2]。至此,新时代城乡社区基层治理框架体系基本形成和确立。 将治理理念纳入执政党政治话语体系,采取国家与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模式,顺应了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的新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针对新时代城乡社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社区治理创新,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已成为社会建设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将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无诉讼”理念注入现代社区治理,成为快速城镇化背景下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的尝试和创新。 四、成都市大邑县“无诉讼社区”诉讼源头控制实践 “无诉社区”的由来,可以追溯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诉源治理。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大量民间内部矛盾被“堵”在法院,不仅占用了宝贵的政治、法律资源,耗费了时间、精力、金钱,民间即使胜诉,也往往失信于民,影响基层社会的长治久安。法院判决的局限性、调解的刚性、事后性等问题日益凸显,已有矛盾未必能彻底化解,有的甚至埋下隐患,引发大案要案。 为此,成都法院于2016年8月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诉讼源头治理的实施意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内外兼顾、用好外力”的法治思维,要求辖区内21家基层法院结合本地实际,在诉讼源头治理方面进行创新探索。成都大邑法院立足诉讼源头治理,结合本县司法实践,倒逼“无诉讼社区”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大邑县地处成都市偏远郊区,常住人口54万,其中户籍人口51万,辖20个乡镇街道、218个社区,其中城镇社区26个、农村社区192个。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快速推进,传统的行政区划被打破,熟人社会环境瓦解,新型社会关系亟待重构。商品房买卖、物业服务、工程建设、城乡社区聚集的邻里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大邑县法院受理案件总量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2018年全县法院受理案件6502件,但法官只有31人。案件太多、法官太少的突出矛盾,常常使法官疲于奔命,甚至跑路。 与之相对应的是,大邑县基层调解组织弱化,传统矛盾纠纷多依赖行政化解,社会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作用弱化。大邑县是我国道教发源地,历来主张道教道法自然,注重挖掘和重构民间根深蒂固的“无讼”文化传统,弘扬“孝为本、理为先、法为纲、和为重”的治理理念,将地方化解纠纷、诉讼的传统融入现实矛盾纠纷,为源头预防提供了丰厚的文化遗产。 2016年8月,大邑法院开始探索将“无诉社区”理念融入城乡社区治理实践,在全县城乡社区逐步建立推广“1·N”数字化综合调解平台体系。平台以党建为核心,以社会矛盾调解为切入点,高标准打造“无诉空间”,建立人民调解、法院调解、治安调解、司法调解等社区调解常设机构。对无法调解或不愿调解的案件,通过“1·N”综合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调”法律程序,在大邑县法院、各分院、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诉调”三级网络平台。 用村规民约激发社区居民主体意识,强化社区自治。按照“易懂、易记、易行”的原则,将法律知识、文明乡风、无诉讼理念融入村规民约。大邑县先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了“无诉讼公约”,后按照民主决策、审议程序讨论形成村规民约。“无诉讼公约”潜移默化地成为村民办事和行为规范的标准,让大量纠纷在基层群众性自治中得以化解。并通过依法选举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使社区自治组织得以修复、完善和壮大,发挥应有的功能,帮助社区居民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治精神。 以法治为保障化解矛盾纠纷。大邑县建立了法官、律师、心理咨询、金牌调解员等72人的调解专家库,根据库内专家的工作经历和专业特长,分为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11个专家组,面对面参与辖区疑难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调解。结合重要时间节点,将日常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常态化融入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城乡社区居民知法、守法、用法。 以道德治理支撑引领社会风尚。大邑县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引导道德品质高、善于调解的居民创办品牌调解室,先后打造芙蓉社区王大业调解室、安仁合中社区老吴调解室、楚江镇金秋调解室等知名品牌调解室。通过树立道德模范、发挥地方名人在乡村治理中的凝聚带动作用,将道德治理理念融入到化解矛盾纠纷的乡村治理实践中,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打造多元参与的“本地”与“居民”社区命运共同体。“法治社区”鼓励和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工作,牵头调解本社区及相关行业的矛盾纠纷。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社会组织共同推进的新型调解体系基本形成。“大邑县已成立5个企事业调解委员会、8个行业调解组织。2018年,沙曲镇东部新城工业社区企业家协会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各类企业劳资纠纷、产权纠纷、合同纠纷等26起,有力维护了工业区和社区的公平正义。” [13]大邑县积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处理,鼓励人民调解专家建立品牌调解工作室。截至2018年底,大邑县有社区社会组织718个,其中调解类社区社会组织22个,社区自治组织600余个,党员志愿服务队852支[14],社区自我服务和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通过主张“和谐的概念”,“无诉讼社区”的建设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吸收“无诉讼”的积极因素。对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这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权威,并在2016年8月建立“无诉讼社区”以来的三年来解决争议和制止诉讼。 70.11%的冲突和争端是在城镇,村庄(社区)中解决的,法院在司法上确认了806个案件[15]。 Ent稳步增加。 5.“无诉讼的社区”为基层社会治理树立了新的途径 新的发展阶段不断提高对高质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还提出了更高的公共服务均等需求,并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率的探索。一种新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平等参与,沟通,咨询和在不同受试者之间的双赢合作,有效地刺激了社区活力,探索了基层社会治理中社会治理的新途径,并成为促进新时代的政府系统和政府现代化的现代化的生动典范。 (i)“无诉讼社区”的建设促进了基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基于“无诉讼”的建设是基于积极的指导和来源治理,基于“无诉讼”的概念的整合,在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没有诉讼,不仅可以有效地节省诉讼资源,并减轻大量案件与基层法院中少数人之间的矛盾,而且还避免了赢得诉讼,但失去了与基层社会和谐相关的积极意义。 “无诉讼的社区”从传统的农村社会中获取营养,这是基于当前的司法局势,将人们的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将争议解决机制作为道路,将公共政策的改善促进基本社会的社会政治,以实现居民的社会秩序,并促进公共政策的创新。法治,人们之间的摩擦将大大减少,并且将通过自我谈判解决大量矛盾和争议,这也为建立和谐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ii)解决冲突和争议的方法已经从单一变为多个 “无诉讼社区”的建设有效地遏制了案件的激增,在源头上解决了许多冲突和争议,并促进了解决单身之间的冲突和争议的转变,并且在多个主题上的合作和共同政府的合作和共同政府是与诉讼的相同命令的命令。并通过基层治理的过程来培养具有平衡的责任和权力的公民,各个部门都从彼此的优势中学习,补充彼此的优势,并彼此合作,法律规范和法律调解意识,对草原干部,人们的中介成员,网格成员等,已经增强了和层面。 通过对冲突和争议进行了深入的调查,进行了“无诉讼社区”的建设,调解服务已转移到基层,促进了冲突和争议从对抗进行的谈判,还创造了一个全面的调解平台。通过有机地整合人们的调解的灵活解决方案,并根据情况,理性,法律和法规更热烈地解决司法确认的严格限制,冲突和争议可以更热烈??地解决。 (iii)建立社区治理社区的多主体共同政府 通过创建“无诉讼的社区”,我们可以增强居民对社区参与的热情,指导建立一个多依据的决议机制,并促进社区治理实体的多元化,并通过建立“诉讼”环境来建立冲突,并在自然的情况下建立司法机构。作为社区的成员,并有意识地保持社区的和谐与稳定性,从而重塑了社区的形象,因此社区在基层治理中扮演了第一道防线的角色,在基层上解决冲突和争端。 (iv)司法系统成为建设“无诉讼社区”的保证和驱动力 “没有诉讼社区”始终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运作,并通过亲自参与和指导社区调解工作来最大化司法职能,法官大大提高了解决非诉讼纠纷的能力,并实现了裁定裁定裁决的裁定纠纷的裁定结果。 e非诉讼的解决机制为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多个实体提供了增长空间,并丰富了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的方式,以多元化的方式将司法与司法辩护相同。 NES和正义,也符合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 六、结论 回顾两千多年前提出的“无诉讼”的社会理想,再加上Fei 先生在“中国农村”中的“无仪式”下的“无诉讼”的讨论,从农村“无诉讼”的过渡中,在“无诉讼社区”的构建中,在五千年的范围内构建了“无诉讼社区”的构建。 具有不可避免的现代社会主义国家的全面建设需要同时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尤其是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加强和创新通过依靠12345公民服务热线平台来加深“立即处理”改革,加强了主动的治理,并积极促进了从“立即处理”到“处理诉讼之前”的转变,通过制定和颁布“北京人的临时行为”,并促进了“北京范围”,并宣布了“北京的行为”,并宣布“北京的行为”,并宣布了纽约的行为。治理,社会监管和居民的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促进。 随着越来越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及在“无诉讼社区”的建设中,将持续探索中国的新法律模式,以探索中国社会委员会的有效性,在“无诉讼社区”的建设中,将持续增强城市治理,共同管理,法治,道德和智慧的水平。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