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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婚姻矛盾心理咨询|成都高新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彰显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其权益的鲜明态度时间:2024-10-27 13:32 成都高新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旨在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严厉惩治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认识。树立规则、法治理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案例1 肖杨、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请求非直接抚养人的父母探望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基本事实】 小阳(化名)父母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他们同意女儿小阳由母亲张抚养,父亲李拥有探视权。离婚后,小杨和母亲在当地居住,李某则在外省工作生活,后来再婚并育有一女。离婚后,李某与张某因探望女儿发生争执。 2020年,李某向张某住所地法院提起探视权纠纷诉讼。法院有效裁定李某可以每月及长假期间探望小阳,并确定具体实施方式,张某应予以配合。但在随后的探望过程中,李某与张某就探望的具体事项发生了矛盾,双方仍存在财产、赡养费等纠纷,并已进入诉讼阶段。 2021年9月后,李某就没有再去看望小阳。小阳提起诉讼,理由是父亲已经一年多没有去看望自己,父爱严重缺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对于未成年子女,应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未成年人不应仅被视为探视对象。父母长期未能探视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视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为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法院决定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委托心理咨询专家为小阳父母提供情感疏导,引导其关注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需求,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的家庭。探望女儿的友好沟通平台。在充分了解小阳及其父母对探望方式的意愿后,法院判决李某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定期探望小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根据刑后随访机制反馈,李某主动按期履行了探视义务。 【典型含义】 (一)明确探望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没有明确探望权的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华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有继续抚养、抚养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探视是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的表现。 。保护义务的实现方式,对于父母一方来说,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而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则更强调权利属性,即当父母长期懒得探望或父母明确拒绝探视,探视权无法实现。届时,未成年人有权表达并直接提出探视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支持未成年人探望权符合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原意和基本原则。设立探视权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有效补偿因父母婚姻终止、家庭成员变动、缺乏抚养权等原因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家庭陪伴。如果探视仅被视为 一方父母有单向权利将孩子视为探视对象。当孩子长时间没有被父母探视时,他无法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探视请求。当未成年人双向情感交流和安慰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其利益就会被忽视甚至侵犯,这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支持未成年人探望权,是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和说理的具体体现。本案确定的裁判规则,一方面结合立法解释、目的解释和探望权属性分析等视角,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法律分析等方法,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推理。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成为探视权主体,并为未成年人提供指导。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要求非直接监护人探视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论据支撑;另一方面,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解释和说理,明确了未成年人依法享有探视权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为两性平等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 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双向探访。在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家庭的情感认同、父母的言行、家风的渗透,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孩子心中扎根,儿童对于增进家庭和睦、家庭幸福、家庭文明,促进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文明具有重要作用。 (四)综合运用家事审判专门机制,实质性化解纠纷。本案判决生效后,李某如期履行了探视义务,小阳也得到了父亲的充分照顾和陪伴。案件的成功解决取决于专门的家事审判机制的作用。一是运用积极的心理疏导机制,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通过委托心理咨询专家为当事人提供情感疏导,有助于打开双方的心理症结,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从源头上解决矛盾。二是深化机构联动,引入专家意见。通过邀请婚姻专家参加法官会议,就前沿问题交换意见,为司法实践提供学术视角。三是建立判决后回访机制,充分照顾纠纷解决的有效性。通过建立追踪档案、对判后表现进行定期电话追踪,将司法关怀延伸到法庭外的未成年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真正实现案件的终结,即第四级。在法院审判级职能定位改革中,体现了化解基层纠纷的目标。 (本案入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案例”) 撰稿:何良斌(组织者)、徐佳、王江瑞一 案例2 小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下发“双令”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案件基本事实】 11岁的小军(化名)因吃饭时间长、作业不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经常被父亲通过侮辱、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结果,小军情绪不稳定,烦恼不断。心理和行为问题,例如容易冲动。 2021年,小军所在学校两次向当地派出所举报小军家庭暴力事件。当地派出所、学校、检察院、无保中心联合对小军父亲进行教育,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小军的父亲并没有彻底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 2022年5月,小军的父亲再次因小事辱骂、踢打小军。小军在学校就有自杀念头,写下了遗书。发现事件后,学校老师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指导下,小军母亲通过成都法院“天府容一流”平台提交了小军家庭暴力相关证据,请求成都高新区法院依法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在收到申请后6小时内高效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军的父亲对小军实施殴打、侮辱、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 为了切实改变小军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成都高新区法院还发布了家庭教育令,判决:1、责令小军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接受成都市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六个月;其次,责令小军的父亲在教育小军的过程中尊重他的人格尊严,多关注他的身体、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裁决作出后,小军的父亲没有申请复议。两项“双令”均已生效。 【典型含义】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同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的案件。 “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以禁止行为为主拓展为家庭教育令以引导行为为重点。不仅有禁止家庭暴力的“技巧”,还划定了当事人不能做的“负面清单”;它还倡导和谐家庭发展的“道”,为相关各方提供了一份应该做什么的“正面清单”。通过“禁止+引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 该案充分发挥了“反家暴一站式”工作机制的作用。学校立即发现情况,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使隐藏的家庭暴力被“曝光”;公安机关立即介入处置,形成了多项刚性处置预案,对肇事者形成强大高压震慑;妇联立即组织资源协调和衔接,指导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家庭矛盾、亲子沟通技巧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 6、开展全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成都高新区法院收到申请后,高效下达“双令”,并积极协调推动“双令”落实并取得有效成效。 “双令”下达后,法院、公安、妇联、学校建立联动机制,定期走访了解“双令”落实情况。小军的父亲定期到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得到改善。随后他对小军实施了暴力行为。本案例用“双令”引导家长在教育子女时“引导正确,但不强行”,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的家庭道德和家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案入选“2023年四川省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第二届成都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妇女儿童》、《成都市法院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十大典型案例》) 撰稿:罗良华(主办)、刘甜甜 案例三 被告人冯某某猥亵儿童案 ——利用网络空间实施非接触性猥亵儿童犯罪,依法惩处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初,被告人冯某某在网络上的《第五人格》游戏公众频道上发布消息称,想要赠送游戏道具的可以加QQ,然后要求未成年人加QQ赠送游戏装备的理由。人们向他发送自己裸露的乳房和阴道的视频,甚至制作自己自慰的视频。如果受害人未成年人表示不拍摄视频,被告人冯某某则转发其他未成年人拍摄的裸体视频,并要求受害人未成年人拍摄。经核实,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小阳(化名)、小宇(化名)等9名被害人是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但仍以送人为由要求小阳、小宇等人通过测试。游戏设备。向他发送裸露乳房和阴道的视频到QQ。经查,被告人冯某某的苹果XS手机中存在200多段涉及未成年人裸露的视频。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了满足自身的性刺激,明知受害人是十四岁以下儿童,诱骗受害人拍摄裸体、敏感的视频。部分,或做出猥亵行为供他们观看。为满足淫欲,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情节严重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冯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含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已普遍开始接触互联网。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也不断出现利用信息技术侵犯儿童隐私、人格权的新犯罪。此类犯罪隐蔽性高、成本低、手段易复制。 ,这对于孩子的心理发展是极其有害的。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受害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缺乏自卫意识等因素,引诱甚至威胁儿童,更容易达到犯罪目的;受害人随机性大、涉及人数多、低龄化现象突出;不法分子利用获得的淫秽视频、图片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将是广泛的。因此,应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工具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本案的审理为司法实践中间接接触性猥亵儿童罪的认定提供了审判支持。同时,办案人员还关注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心理、情绪、言行的变化。他们希望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尽量减少犯罪行为对未成年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该案入选“成都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件”之一) 撰稿:何静(主办) 案例4 申请人郭某、何某与被申请人洪某申请撤销监护资格案 ——申请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时,撤销的情形和理由应当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案件基本事实】 郭嘉是申请人郭某和何某的儿子。郭佳与洪某于2013年2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4月9日生下女儿小宇(化名),2016年8月1日生下儿子小军(化名),2019年7月25日生下儿子小军(化名)。之后,郭嘉与洪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规定,小宇和小军由郭嘉抚养。 2020年3月12日,郭嘉去世。此后,小宇、小军与郭某、何某住在一起。 【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撤销涉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民事权利。撤销的情形和理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本案中,郭某、何某认为洪某沉迷赌博,将子女的教育费都花在了赌博上,并出示了加盖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没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证明,且洪某并非本辖区居民(村)。因此,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证明书中洪某赌博的内容不予采信。郭某、何某援引的其他证据不能证明应撤销洪某的抚养权,故对郭某、何某的申请不予支持。 【典型含义】 在司法审理撤销监护资格案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从宏观层面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三种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规定》《关于权益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具体情况。本案中,两名未成年人的父亲去世后,他们的母亲是自然法定监护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母亲疏忽或者无力履行监护职责,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母亲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不能随意撤销。从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可知,被申请人离婚前,两名未成年人一直与被申请人生活在一起,与母亲情感深厚。申请人虽声称被申请人有赌博行为,但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赌博行为的发生并影响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因此,这是不应该也不应该支持的。此外,在实际审理中,申请人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承担监护职责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申请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和沟通障碍,以及未成年人未来的身心健康状况。心理教育等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角度综合判断,慎重对待。 作者:孙泽海(主办)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