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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被冷暴力心理咨询|家暴治理难题背后的困局:受害者的忧虑与法律的困境时间:2024-08-28 13:08 四川成都男子两年内16次虐待妻子,致其内脏多处受损,终身佩戴粪便袋;湖南株洲男子当着两个孩子的面殴打第三任妻子;海南女子因屡遭家庭暴力,抱子自杀未遂……近年来,家庭暴力总是能迅速引爆舆论,反抗、逃离、惩治成为反家暴的关键词。 目前,我国打击家庭暴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不仅仅是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 婚姻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也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预防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暴力行为作出了专门的保护规定。然而,家庭暴力案件依然频频发生。今天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记者采访家庭暴力受害者、专家学者,试图破解家庭暴力治理问题背后的困境。 困境 1 受害者的担忧: “我害怕的不是现在, 这是抵抗的终结。” “有一次,我说错了话,他就一巴掌打在我后脑勺上,我当时就愣住了。”在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的女员工闫思(化名)回忆起第一次被丈夫打的情景,心里非常难过。她无法想象,平时温文尔雅、笑容可掬的丈夫,突然变成了一个凶神恶煞的男人。然而,这一巴掌,只是家暴的开始。 “后来有好几次,我和他意见不合,他就打我头或者脸。”闫思回忆说,她用哭喊来表达自己的不满,但迎接她的却是更加严重的伤害。“反抗也没用,后来我就害怕了,慢慢发现,只有顺从、妥协,才能避免挨打。”闫思说,这就是丈夫所说的“打到服服帖帖”。 当被问及为何不早点分开时,颜思回答说,每次吵架打架之后,丈夫都会恢复“温柔善良”的样子,而且会维持一段时间。“后来我就想,是不是我不小心得罪了他,或者是他压力太大了”、“我还是应该爱他的”、“我都30多岁了,离开了他能找谁”、“爱情总要有一个人妥协”…… 忍耐、屈服、妥协、接受。在很多家暴案件中,女性受害者都深陷这样的恶性循环。“家暴只有0次,无数次。”这句家喻户晓的名言背后,很少有受害者敢做出坚定的选择。 “我害怕的不是反抗的时刻,而是反抗的结果。”36岁的陈燕(化名)在做饭时,因抱怨自己回家太晚而被醉酒的丈夫殴打。“当时我怀孕了,不得不忍受。反抗?后果是什么?他会打得更厉害。离婚?我的孩子怎么办?” 在多起家暴案件中,记者发现,对施暴者的恐惧、对家庭完整的执念、对年龄的焦虑、对名誉的顾虑,成为受害女性无法逃脱“围剿”的重要原因。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扬州市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主任杨璐璐表示,家庭暴力的循环是周期性的,女性可能会反抗,但最终会在对方软硬兼施的手段下屈服。有的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自尊心受到严重损害,自我概念被贬低,陷入“习得性无助”的情感困境。 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检察官葛玲在调查了该县数千起家庭暴力案件后发现,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女性为了家庭和孩子,选择“一忍再忍”。“女性经济上并不独立,在忍让和维权的问题上,她们往往选择前者。”葛玲说。 困境2 举证困难: “这么多年的伤痛,要怎样才能平复呢?”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辱骂、威胁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精神伤害的行为”。然而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的室内空间,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现场取证难度较大。 记者发现,很多案件中,肢体冲突大多在警方出警后就结束了。如果没有明显的伤痕,也没有其他人在场,很难认定是家暴。“他打我的时候,我没法自保,怎么留证据?”一位家暴受害者说。 相比于肢体打斗为主的家庭暴力,“新型家暴”(如言语辱骂、侮辱、PUA、冷暴力等精神虐待行为)的蔓延,让举证难度加大。 “新型家庭暴力更加隐蔽,一般没有明显的外在客观表现,难以保留证据,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会更大。”安徽省一家心理咨询机构的咨询师赵燕告诉记者。 如何让举证变得更容易?北京中鼎社会工作事务所所长苏锋认为,应该整合律师协会的资源,成立反家暴律师专门委员会。对于举证困难的受害者,反家暴律师提供专业的家庭律师咨询服务。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有出席者建议,家庭暴力证据认定工作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听取受害人意见,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家庭事务而不予干预、不予立案。 葛玲认为,在证据认定上,应注重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是证据链的一部分,还需要综合证人证言、加害人陈述、病历、伤情诊断证明等多项证据,形成综合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体系。 困境 3 即将启动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真的可以远离他吗?” 《反家庭暴力法》因引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曾受到社会高度赞扬,但在实践中,这项制度为何“失效”了呢? “申请这个保护令要花钱吗?”“真的能禁止他接近我吗?”采访中,不少女性受害者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性表示质疑。有受害者表示,不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或害怕遭到报复、名誉受损等,不敢申请;还有人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不够,申请也是白费力气,并不能真正起到震慑施暴者的威慑作用。 “目前,人身安全保护令普法效果还不够好。”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炜认为,在基层,很多司法机关、政府机构还没有建立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基层的执行力度不够。 葛玲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后,很少有后续跟踪和监督,造成“令行难、行不通”现象普遍存在,违反保护令的行为难以取证,削弱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针对违反保护令行为取证难的问题,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低于一般民事案件要求高度盖然性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 事实上,保护令“执行难”问题也引起了立法机关的关注。2023年11月1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有与会代表认为,应将公安机关、法院一并列为执行主体,明确公安机关负责实施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的措施,法院负责实施财产处置等财产措施;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适用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村委会、居民委员会的配合;探索建立综合性反家庭暴力援助中心。 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途径。8月18日,江西省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的重大决议,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当事人。 11月6日,湖南省高院表示,将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率,适当降低受理门槛,简化申请程序,“法官可以依职权对手机进行调查,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首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当事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丈夫将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解释为自己摔伤,这一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法院结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较大,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的发布,再次明确了应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 苏锋表示,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障,要加强庇护所建设,有效激活庇护体系。社工组织可与当地公安、医院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受害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困境4 强制报告制度的局限性: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