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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心理咨询|四川监狱在押重新犯罪罪犯情况分析: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及户籍时间:2024-09-07 13:07 ◆◆四川监狱再犯罪犯◆◆ 1. 基本信息 截至2018年1月,四川省在押累犯占罪犯总人数的24.40%。 1、性别。累犯中以男性为主,占96.82%,女性累犯占3.18%。 2.年龄。据统计,在押有犯罪前科的罪犯年龄主要集中在26至50岁之间,占在押累犯总数的80.46%。其中,累犯的高峰年龄为31至35岁之间和41至45岁之间。 3、受教育程度。在押累犯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占82.64%,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42.57%,小学文化程度占40.07%,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4、户籍状况。在押累犯中,65.68%的户籍在农村,22.86%的户籍在乡镇、县城,6.90%的户籍在地级市,只有4.55%的户籍在省会城市。 5.被捕前职业。在押的累犯中,被捕前职业主要集中在“农牧渔林业”或“无业”,就业不稳定,缺乏经济收入,占94.92%。 6.婚姻状况。在押累犯中,未婚占40.48%,已婚占34.04%,离婚占18.98%,再婚占0.46%,丧偶占0.70%。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缺乏家庭约束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7.羁押类型。羁押累犯主要犯罪类型为财产犯罪(32.78%)、暴力犯罪(32.48%)、毒品犯罪(28.42%)。男性罪犯主要为暴力犯罪(33.44%)、财产犯罪(32.93%)、毒品犯罪(28.42%)。毒品犯罪占27.28%;女性罪犯中毒品犯罪占62.95%,财产犯罪占28.22%。 2. 重新犯罪的主要特征 1、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20世纪8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率在8%左右,21世纪初上升到13-14%。2007年,被判两次以上刑罚的罪犯达到15.98%。时任司法部长张军在调研时指出,山东省被判两次以上刑罚的罪犯占24%,四川省被判两次以上刑罚的罪犯占23%。 2.出狱两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峰期。四川省重新犯罪的罪犯中,出狱一年内重新犯罪的占32.18%,出狱一至两年内重新犯罪的占22.75%,出狱两至五年内重新犯罪的占24.27%,出狱五年内重新犯罪的占20.97%,其中出狱两年内重新犯罪是犯罪的高峰期。 3.重新犯罪性质、情节更加严重。重新犯罪具有主观恶意、手段残忍等特点,根据成都市公安局2005年至2010年大案要案统计,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比例为60%,①也得到证实。初犯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49.67%,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占17.35%;再犯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5.77%。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占42.14%。 4、“双低人群”占再犯的绝大部分。一是经济收入低。再犯中,78.14%的人在作案前经济收入不稳定。其中,48.52%的人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29.62%的人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12.84%的人收入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比较稳定;9.02%的人收入在5万元以上,非常稳定。这说明他们大多数在再次作案前经济困难,收入水平低。被抓前从事农牧渔林业,且无业的,占再犯人数的94.93%,是再犯的高危人群。被抓前从事农牧渔林业的,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5.15%;被抓前失业的人口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82.69%。这部分人群文化程度低,专业技能不强,很难获得良好的就业机会,容易被边缘化。 5.刑满释放人员易在经济发达地区重新犯罪。从户籍分布来看,成都及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重新犯罪率普遍高于凉山、阿坝等欠发达地区。发达地区流动到发达地区,作案地点与户籍所在地高度不符。根据对成都周边10所监狱5505名重新犯罪罪犯的问卷统计,刑满释放人员中69.38%在外地作案,71.43%“想去发达地区”;38.72%“因经济压力需要外出打工”;32.41%“难以被邻居接受”;11.32%罪犯“选择过流动生活”。在城市生活中,由于文化素质、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差距,难以实现预期,心理不平衡,有的铤而走险。 6、多重缺陷并存,人格异常发生率高。与初犯相比,累犯存在心理异常,性别差异较大。男性:与初犯相比,更冲动、暴力,犯罪思维更严重,常采用不成熟或中级心理防御机制,人格障碍发生率较高。女性:与初犯相比,同情心较低,暴力倾向更明显,自信心较强,无论男女,都有明显的暴力倾向特征。 7、“职业罪犯”值得警惕。少数刑满释放人员陷入“监狱-社会-监狱”恶性循环,成为“职业罪犯”。犯罪次数在4次以上的占总重犯人数的6.42%,其中4次占2.16%,5次占0.73%,6次及以上占0.33%。该类人群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犯罪所得。在“职业罪犯”中,盗窃类罪犯数量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盗窃占重犯人数的72.28%,盗窃团伙占93.24%;在“职业罪犯”中,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团伙仅占7.54%,但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团伙成员80%以上都是刑满释放人员。 ◆◆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原因◆◆ 1.犯罪人的个人原因 1、价值观混乱。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多元化,个人主义、物质主义等思潮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出现心理失衡,出现越轨行为,导致再次犯罪。 一是社会不良风气根深蒂固。累犯中,成年后有吸毒史的占52.54%,有赌博史的占47.85%,有酗酒史的占9.54%,经常光顾黄疸场所的占6.41%,与两人以上异性(非配偶)发生过性关系的占35.41%,受过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占22.07%。累犯犯罪习性强,表现为规则意识淡薄、自控力弱、主观恶意强,具有重复性。 二是惩罚体验感浅。随着监狱软硬件设施的完善,劳动强度和安全风险降低,管理日趋规范,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罪犯的惩罚体验感。29.9%的累犯认为“监狱改造就像当兵,就是没有自由”;31.9%的累犯认为“监狱不可怕”;57%的累犯获得过减刑奖励。 三是交叉感染。在押累犯中,团伙作案突出,占在押累犯的46.46%,比首次团伙作案高出10%左右。罪犯返所后,聚众取暖,容易交叉感染,诱发累犯。 2、认知偏差。41.65%的累犯法制意识淡薄,25.70%的累犯缺乏法律知识,16.1%的累犯存在侥幸心理。法制意识淡薄、人格扭曲是累犯的重要因素。由于长期与社会隔绝,他们大多形成了监狱人格,回归社会后难以适应。强迫、焦虑、敌对、抑郁、精神病性等检出率高于平均水平。 3、就业不稳定。55.17%的再犯“不适应就业需要”,缺乏生存技能是再犯的重要原因。刑满释放人员就业越稳定,再犯可能性越小。就业越不稳定,再犯可能性越大。 2.社会原因 1、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社会进入转型期,城乡发展不平衡,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不平衡,利益分化重构多元复杂。2016年我国基尼系数达0.465,超过警戒线,贫富差距较大;贫困以及与贫困相伴的诸多不利因素,容易诱发犯罪和再犯罪。如四川省凉山州犯罪率达1.8‰,是全省犯罪率的2倍;逾期送达犯罪率达10.3‰,是全省平均水平的11倍。 2.社保就业政策不普惠。84.9%的累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因服刑中断原有社保、医保、执业资格年审等。找工作难,34.33%的人“回国后找工作时感觉受到歧视”。多数公司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犯罪记录的信用报告。 3.安置与救助衔接不顺畅。70.8%的罪犯出狱后没有到所在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了解情况;83.23%的表示“安置救助部门没有联系过”;50.41%的表示“希望得到安置与救助”。由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以及安置救助工作受到限制,一些罪犯出狱后长期与家庭分离,下落不明,成为重新犯罪的高危人群。 4.缺乏家庭支持体系。56.75%的案件是成年前家庭教育不恰当,存在忽视、过分纵容、粗暴对待等情况,明显高于初犯的37.52%;家庭、婚姻关系不和谐。仅有38%的被访者表示父母经常吵架、有家庭暴力行为;42.66%表示父母离异;21.94%表示家庭关系紧张,缺乏家庭支持;出狱后,家人“冷漠”、“极少帮助”占25.7%。 3.监狱体制机制不完善 1、《监狱法》局限性明显,需要修改完善。一是法律层级的局限性。《监狱法》是一部部门法,层级较低,协同性较弱,被认为是“监狱的法律”和“管理监狱的法律”。二是内容分散。监狱刑罚执行的条件、程序、内容等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的司法解释中。三是执行的局限性。《监狱法》对监狱工作没有具体规定,对程序、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监狱管理部门在执行中往往以联合文件、部门规章等补充方式解决法律空白,约束力较差。 2、监狱经费不足,需建立动态经费保障机制。中央与地方事权、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监狱经费保障制度尚未完善,监狱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尚未形成。监狱企业仍需通过创造效益来弥补不足。 3、监狱治理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行政化倾向有待改善。科层化、行政化组织结构是制约改造质量提升的结构性问题。监狱设置、人员配备与普通国家机关类似,缺乏心理矫治、改造评估等。监狱、数据分析等专门机构的设置与具体职能定位不匹配;资源配置不合理,监狱部门设置与基层设置倒挂,存在明显的科层化倾向;职能导向不明确。监狱警务工作围绕劳动改造运行,与政府缺乏协同。注重与惩戒改造职能相一致的权责配置和制度导向。 4、奖惩机制与重新社会化要求不相适应,“假释”适用范围有待拓展。四川监狱罪犯年均减刑率为30-36%,57%的再犯获得减刑,而假释罪犯的再犯率为2.3%。假释旨在预防再犯,但由于“不再犯罪”的法律要求,难以评估和预测,影响了其普遍适用。全国监狱年均假释率不足2%。 5、队伍职业化发展滞后,政策瓶颈亟待突破。具体表现在:一是缺乏具有职业特色的岗位分类。监狱警察属于一般行政管理范畴,分为综合类、执法类、执勤类,原有技术职称、教师职称、医生职称等专业职称与行政职务难以对接,职业细化分类受到制约。二是警察成长路径狭窄,职业化导向的晋升机制尚未建立,晋升行政职级成为职业成长的唯一路径,岗位意识明显,专业意识弱化。三是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核心专业人才占比不高,其中教育专业占1.2%,心理学占1.5%,信息专业占1.35%,心理咨询占1.5%,人才总量不足,亟待提升。 6.监狱分类监管不完善,功能形态有待改进。按照司法部坚守安全底线、践行改革宗旨、统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五大改革部署,迫切要求管控风险、维护安全稳定、实现精准矫正要求,建设不同安全等级监狱,形成宽严相济、刑罚匹配的行刑模式。 ◆◆着力构建罪犯社会化新机制,有效降低重新犯罪率◆◆ 1.构建再社会化新机制 1.建立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机制。监狱要根据罪犯类型、罪犯个体,运用循证矫正、反思矫正等现代科学矫正方法,实行“一犯一策、一犯多策”,实现矫正效能最大化。如对人格障碍、心理问题突出的罪犯,加强心理咨询矫正;对刑罚体验差、重新犯罪风险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实施专项攻坚;对生活技能不足、社会适应能力差的罪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回归社会适应性培训。 2.建立新型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过渡保障机制。(1)建立就业准备金制度。监狱执行目标是使罪犯通过改造更好地回归社会。监狱要围绕罪犯出狱后社会生存需要,与罪犯建立就业准备金制度。建立与改造需要和回归社会过渡相适应的劳动报酬机制,从罪犯劳动报酬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医疗保险、罚款、被害人赔偿、家庭生活补贴等。建立就业准备金,在罪犯出狱后支付给罪犯,为其提供就业过渡、创业发展和基本生活保障,降低因经济困难重新犯罪的风险。(2)出台新型就业援助政策。出台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帮助其解决生存困难;建立就业培训基地,提供就业平台,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劳动技能;对有意愿创业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创业指导和后续帮扶,提供贷款、工商、税务等方面的帮扶;设立犯罪记录期限,5年内未再犯罪的,认定为无犯罪记录。 (三)建立中途之家安置援助机构。建立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援助机构,由司法、综治、财政、民政等部门建立社区服务型“中途之家”,为无家可归、无业、无亲属可依靠的“三无人员”提供服务。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过渡性管理安置服务,协助办理安置、低保、申办廉租住房、保险、法律援助等。 2.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 1、促进刑满释放人员社会融入。维护刑满释放人员合法权利,帮助他们融入社会,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让刑满释放人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和稳定收入,降低重新犯罪风险;畅通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帮助他们实现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完善思想文化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帮助他们融入现代社会。 2.促进社会均衡发展。依靠社会经济发展带动乡村经济振兴,实现城乡一体化。结合四川省协同发展布局,重点关注彝族、藏族特殊贫困地区,实施精准扶贫。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发展改变乡村面貌,共享改革红利;立足农村资源优势,搞好项目开发,用好扶贫政策,培育支柱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扩大就业岗位,拓展稳定就业和持续增收渠道,调动刑释人员就业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深化维权机制。建立覆盖刑满释放人员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将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允许服刑人员用其劳动报酬或家属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解决社保衔接问题,使社会保障持续有效;将罪犯文化、技能培训纳入国家统筹规划,扩大义务教育覆盖面,实现经费统筹;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畅通诉求渠道,建立便民机制,推出法律援助和适当的经济救助,缓解生活压力。 4.构建社会防控机制。犯罪源于社会,预防靠社会。建立社会救助教育长效机制,深化社会包容、政府帮扶、部门联动、家庭接纳的社会救助教育机制,明确政府部门救助教育职责;建立预测防范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监测高危人群,定期跟踪评估,定期发出预警,强化防范效果;加强心理服务跟进,完善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为他们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排解、人际关系调适等服务,培养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和积极向上的心态。 5、增强社会文化认同。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让刑满释放人员感受到文化关怀,促进文化认同。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提高道德修养,陶冶道德情操;融入社区生活,注重家庭教??育和家风教育,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建立新机制,落实改革目标 1.完善法律政策,优化刑罚执行模式。完善刑事法律体系,修改监狱法,或出台刑事执行法,形成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规范假释适用条件和程序,依法扩大假释范围,形成“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刑罚执行机制;出台法律法规,保障警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宽容、纠正错误,维护警察合法权益。 2.深化监狱改革,推动功能回归。实现全额保障,聚焦监狱功能。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全额保障,围绕提高标准、完善主体、优化结构,建立监狱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实现全额保障,使监狱能够聚焦功能、规范运行。完善分类分级管理,提升改造能力。适应刑事政策调整和罪犯构成变化,构建我国监狱分类监管、罪犯分监分管管理新体制。科学界定危险等级和类型,全面提高监狱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劳动改造回归,提升罪犯就业能力。建立劳动改造岗位供给机制,结合罪犯身体状况、技能特长和社会需求,提供充足稳定的改造岗位,推动劳动改造与其他改造深度融合,把罪犯培养成为劳动习惯良好、劳动技能扎实的劳动者。 3、优化组织机构,落实改革目的。纯化监区职能,按照改革职能配置监区资源,重构监区组织形态和职能形式;优化职能,理顺机构职能,精简层级,形成以改革为核心的机构建设;实现运行方式由行政化向专业化、由权力化向能力化、由经验化向创新化、由封闭化向开放化转变,打破组织架构束缚,建立高效务实扁平的警务运行机制。 4.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推动警员行政职务向专业化拓展,探索适合队伍专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完善职务职级平行薪酬制度,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完善警员专业化培训体系,完善培训运行制度,定制差异化培训计划,凸显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教训战”一体化;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建立人才阶梯培养机制,形成分层分类、分级动态的教育培养模式,提升职业吸引力,实现职业健康发展。 注:①李炜、顾鸿翔:“罪犯服刑效果与犯罪预防”,《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 ②来源:中国新闻网:《统计局:2016年基尼系数0.465较2015年有所上升》,2017年1月20日。 (本文发表于《犯罪与改革研究》2020年第5期) 社区矫正法专题 如果遇到心理困扰,可以随时联系爱己心理,遇见爱己,开始爱己 |